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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光药业: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17 19:15:5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3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4 年4月22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浙江新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7 日下午 14:00 在浙江省嵊州市环城
西路 25 号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90,008,4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553 %,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7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9,988,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6.2426%。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
东共计 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20,2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126%。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81,5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34%。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二)出席及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同时,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过程进行了见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内容
1、审议《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审议《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5、审议《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7、审议《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8、审议《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9、审议《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10、审议《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及注销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11、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1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治理相关制度的议案》:
12.01、审议《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12.02、审议《董事会议事规则》;
12.03、审议《监事会议事规则》;
12.04、审议《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23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 90,008,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23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90,0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4%。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同意90,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审计报告>的议案》

同意90,0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90,0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5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4%。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3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90,008,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8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继续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同意90,000,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13%;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73,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东所持股份的98.6586%;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7,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4%。
8、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89,9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3%;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7%;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同意563,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561%;反对7,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3414%;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025%。
9、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89,990,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3%;反对17,70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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