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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丰股份: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报问询函的专项说明

公告时间:2024-05-17 19:54:49

问询函专项说明
天健函〔2024〕50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由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股份公司或公司)转来的《关于对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4〕第 66 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奉悉。我们已对问询函中需要我们说明的财务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汇报说明如下。
一、关于石家庄瑞凯公司保留意见事项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并附强调事项段。保留意见所涉事项为上市公司与子公司石家庄瑞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凯公司”)的少数股权收购及草铵膦项目纠纷,受此影响,
2020 年至 2023 年,公司已连续 4 年被出具保留意见。强调事项段所涉事项为多
起未决诉讼、仲裁事项,相关诉讼事项的判决结果(或仲裁结果)存在不确定性。
请你公司:(1)公司自 2020 年 11 月 1 日起失去对瑞凯公司的控制,并将投资
款转为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列报。2022 年,公司已确认相关公允价值变动收益-6,242.65 万元,但因审计程序受限,会计师无法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准确性。结合评估方法与评估过程,说明公允价值变动收益的准确性。(2)说明评估师的评估依据与会计师所需获取审计证据之间的差异情况,会计师不能利用外部评估结果的原因。(3)关于瑞凯公司有关纠纷,公司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判决驳回。请说明该诉讼仍属于重要或有事项且无法确定影响的合理性。请年审会计师说明无法实施替代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原因。(问询函问题 1)
辉丰股份公司自对瑞凯公司失去控制以来,一直未能与对方进行有效沟通,期间双方存在多起相互诉讼,截至目前,尚有部分诉讼未完结。在此期间,我们
尝试的应对措施主要如下:
(一) 于 2020 年度年报审计期间,我们通过邮件发送配合函,提请瑞凯公司
配合审计,并且分两次前往石家庄,实地与瑞凯公司相关人员沟通审计事项,但对方均表示在未解决双方争议之前无法配合审计,未同意我们进入工厂(沟通地点为瑞凯公司位于石家庄裕华区的办公楼);
(二) 于 2021 年度年报审计期间,我们通过邮件、挂号信方式寄送商请配合
函,要求瑞凯公司配合辉丰股份公司进行审计,未予回应,通过电话沟通,表示不予回复;
(三) 于 2022 年度年报审计期间,因辉丰股份公司通过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
法院诉讼申请查账权利,后取得《民事判决书》((2021)苏 0982 民初 3795 号),我们及辉丰股份公司委托的评估单位连同法院工作人员一同前往瑞凯公司所在地实施了部分工作。
瑞凯公司提供了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期间的会计账簿(含
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未盖章的财务报表以及该期间的凭证。未提供完整的涵盖 2022 年报期间财务数据的原因系该判决要求瑞凯公司提
供 2020 年 1 月 1 日起至该判决生效之日前一个月止的会计报告,对方就以此为
由,拒绝提供判决生效后的相关资料。瑞凯公司除了判决中涉及资料外,未提供银行对账单,信用报告,主要销售合同、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同时,瑞凯公司也未能同意我们及评估单位实施实物资产的盘点,对银行账户余额、往来款余额及发生额实施函证等审计程序。
(四) 于 2023 年度年报审计期间,我们通过邮件向瑞凯公司发送沟通函,要
求瑞凯公司配合辉丰股份公司进行审计,未予回应,通过电话沟通,未同意我们进行审计。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我们无法实施部分重要审计程序,审计工作受到了较大限制,而辉丰股份公司在 2022 年度年报审计期间聘请评估人员也仅能就已获取的相关资料出具评估条件受限的咨询报告。因此,我们无法通过其他有效的替代程序以确定辉丰股份公司对瑞凯公司投资的公允价值计量金额是否准确。
二、关于贸易业务事项
年报显示,公司部分贸易业务从按“总额法”调整为按“净额法”确认营业
收入,并对 2023 年半年报、2023 年第三季度报告按照追溯重述法进行调整。根据《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2023 年上半年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65,816,371.67 元,变动幅度分别为-34.96%、-44.20%。2023 年前三季度调减营业收入、营业成本 65,816,371.67 元,变动幅度分别为-29.03%、-37.52%。请你公司:(1)补充说明开展贸易业务的具体经营模式,至少应包括获客方式、销售模式(含定价政策)、结算模式(含信用政策)、实物资金流转的匹配情况,结合成本收益说明开展贸易业务的商业合理性。(2)补充全部贸易业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主要商品和服务的具体金额结构及占比、有无实物流转、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3)自查以前年度是否需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问询函问题 2)
(一) 补充说明开展贸易业务的具体经营模式,至少应包括获客方式、销售模式(含定价政策)、结算模式(含信用政策)、实物资金流转的匹配情况,结合成本收益说明开展贸易业务的商业合理性
1. 获客方式
公司开展的贸易业务,主要获客方式为:
(1) 参加展会和贸易洽谈会:参加国内外专业的化学品展会,如中国国际化工展览会等。展会上可以直接与潜在客户交流,展示优势,并了解客户的采购计划和需求;
(2) 合作伙伴和行业协会:与相关行业的合作伙伴共同开展市场推广活动,扩大客户基础。加入化学品相关的行业协会,获取更多的行业信息和资源;
(3) 进行市场调研,走访客户,并通过各项交易平台发布供求信息,接触到更多的潜在客户;
(4) 利用品牌优势和行业口碑:公司深耕农化行业多年,积累了良好的口碑和丰富的客户资源,并建立了完善的客户关系管理体系,定期与客户保持联系,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反馈,发现新的销售机会。
2. 销售模式
公司贸易业务主要是围绕大宗化学品以及农药相关产品上下游客户需求为核心,采用“以销定采”、“看价囤货再销”的业务模式。其中“以销定采”多为大宗化学品港口中转贸易业务及利用供应商仓库直接发货至客户;“看价囤货
再销”多为利用自有库采购看价销售,以农药相关产品、自有储存条件化学品贸易为主。
定价政策:定价方式均以随行就市的市场价格为标准,考虑客户财务状况、履约能力、公司承担的资金成本以及销售产品的周转情况作为定价依据。
3. 结算方式
公司主要采用:(1) 预收货款业务,根据销售合同由客户预付全额货款;(2)赊销业务,根据客户自身生产经营情况以及其下游客户的结算模式评估匹配不等的账期。结算方式主要是银行转账,只有少数小额采用银行承兑汇票。
4. 实物资金流转的匹配情况
公司将 2023 年贸易收入全部按照合同金额进行计算,贸易业务形成的应收
账款年度周转次数 67 次,周转天数 5 天;贸易业务的存货年度周转次数为 51 次,
周转天数为 7 天。公司的资金流与实物流匹配基本一致。
5. 开展贸易业务的商业合理性
公司利用仓储基地的区位和运营优势,实现仓储与贸易的双向联动,大力开展贸易业务,其商业合理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仓储、物流基地优势:公司石化库区位于江苏盐城大丰港,大丰港距上
海港 250 海里、距日本长崎港 430 海里、距韩国釜山港 420 海里,可经上海
港、釜山港直达东南亚和欧美各大港口。优越的地理位置不仅缩短了货物的运输时间,还降低了物流成本。公司可以快速响应市场需求,提高贸易效率。通过仓储、物流基地,公司可以更好地整合供应链资源,为贸易提供便利,有助于提高公司的贸易效率;
(2) 先进的仓储管理系统:仓储基地配备现代化的设施和管理,包括罐区、装卸货平台、安全设施,以及先进的仓储管理系统。这使得公司能够实现信息化、智能化的管理,提高仓储效率,进而促进贸易活动的顺利进行;
(3) 供应链整合和风险管理:公司开展化学品贸易业务,在供应链整合方面可以优化资源配置、增强供应链稳定性和提高采购与销售效率;在价格风险管控方面可以提升市场信息敏感度、实现成本控制与利润最大化、减少价格波动的影响以及提升议价能力,助力公司主营业务农药制剂(生物农资)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持优势;
(4) 增加利润来源:贸易业务可以利用公司在石化、农化行业多年的资源及
经验,通过买卖商品,公司能够赚取差价,从而增加利润来源。
公司 2021 年-2023 年度贸易业务收入、成本、毛利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 目 2023 年度 2022 年度 2021 年度
收入 3,041.55 7,522.82 23,930.22
成本 2,423.89 5,527.10 21,384.61
毛利 617.66 1,995.72 2,545.61
公司贸易收入逐年下降,一方面受市场需求影响,贸易整体规模有所下降;
另一方面公司总额法确认贸易收入逐年减少。
(二) 补充全部贸易业务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的主要商品和服务的具
体金额结构及占比、有无实物流转、采用总额法还是净额法
公司本期贸易业务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确认收入 合同收入(不含税)
产 品 有无实物流转 确认方式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农药及中间体 461.21 15.16 18,413.19 14.20 有,供应商仓库 净额法
直发客户
大宗化学品 206.53 6.79 108,841.70 83.96 无,仓单交易 净额法
农药及中间体 2,373.81 78.05 2,373.81 1.84 有,公司仓库直 总额法
发客户
合 计 3,041.55 100.00 129,628.70 100.00
(三) 自查以前年度是否需进行会计差错更正、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
缺陷
江苏辉丰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丰石化公司)原采用净额法确认的贸易
收入为以销定采模式下的销售,2023 年发生的部分贸易业务公司为先采购后寻
找客户销售,尽管辉丰石化公司承担了商品的价格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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