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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滨集团:旗滨集团“旗滨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1 19:31:58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
法律意见书
guangzhou.dachenglaw.com
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6 号广州周大福金融中心 14 层、15 层(510623)
14/F,15/F CTF Finance Centre No 6 Zhujiang East Road
Tianhe District 510623, Guangzhou, China
Tel:+8620-85277000 Fax:+8620-85277002

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法律意见书
致: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和《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要求,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 2024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会议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
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官方网站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
2024 年 5 月 21 日 15:00,本次会议于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龙珠四路 2 号
方大城 T1 栋 31 楼公司办公总部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主持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会议投票表决采取记名方式现场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债券持有人选择以通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于2024年5月16日(债券登记日后一日)上午9:00起至2024年5月21日(召开日)上午12:00止将表决票通过邮寄方式、现场提交方式送达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邮寄方式以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工作人员签收
时 间 为 准 ) , 或 以 扫 描 件 形 式 通 过 电 子 邮 件 发 送 至 公 司 指 定 邮 箱
info@kibing-glass.com,并将原件邮寄到公司证券事务办公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持有人会议规则》及本次会议的
通知,本次会议出席对象为:
1.于债权登记日2024年5月15日(星期三)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旗滨转债”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旗滨转债”债券持有人。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本所指派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及通过通讯方式进行表决的债券持有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共2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债券合计1,442,490张,代表本期未偿还债券本金余额为144,249,000元,约占公司未偿还债券面值总额的9.6262%。
经查验,上述债券持有人均为截至2024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旗滨转债”债券持有人,均持有出席本次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
根据《关于召开“旗滨转债”2024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提案为:
1.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会议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会议实际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委托代理人对《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根据公司提供的统计资料及相关验证文件。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规定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共一项,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序 议案名称 同意(张) 反对(张) 弃权(张)

1 《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和变更部分募 1,442,490 0 0
集资金用途并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和《募集说明书》《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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