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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恒科技: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2 16:45:11

证券代码:600288 证券简称:大恒科技 编号:临 2024-026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收到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发回重审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为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本次披露的诉讼进展案件涉及金额约计 215 万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融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负担。预计不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孙公司北京大恒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恒医疗”,占公司合并报表比例 61.795%)于 2024年 5 月 21 日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涉及相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起诉情况
大恒医疗于 2021 年 10 月 11 日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传票》、《应诉
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北京融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恒公司”)就与大恒医疗业务转让协议纠纷事宜将大恒医疗诉讼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融
恒公司诉称:2004 年 11 月 18 日大恒医疗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以
下简称“奎屯中医院”)就双方共同合作在国内建立肿瘤放射治疗基地一事签订了《投资合作合同书》,由奎屯中医院提供场地、医术及 100 万元,大恒医疗出
资 900 万购置国产低能 6MV 医用直线加速器、国产模拟机、西门子进口 CT 机、
全套肿瘤立体定向设备、模室设备。奎屯中医院按照约定还本付息。后因大恒医疗资金困难无力履行其与奎屯中医院签订的投资合作合同,大恒医疗将该业务转让给融恒公司,融恒公司代其出资履行,相关权利义务也转由融恒公司行使。双
方于 2005 年 11 月 18 日签订了《业务转让协议书》,根据《业务转让协议书》之
约定,签转手续完成之前,奎屯中医院将分成款或设备款汇到大恒医疗账户,由
大恒医疗转付到融恒公司账户。从 2015 年 3 月至 2020 年 6 月奎屯中医院已向
大恒医疗支付设备款共计人民币 215 万元,但该设备款未如约支付给融恒公司。融恒公司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大恒医疗支付融恒公司设备款人民币 215 万元、
利息及相关费用。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1 年 10 月 13 日对外披露的《公司控
股孙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临 2021-031)。
(二)一审诉讼判决情况
2022 年 4 月 1 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
京 0108 民初 39475 号,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融恒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4,000 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融恒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其自行负担。详
见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2-013)。
(三)二审诉讼情况
2022 年 4 月,融恒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8 民初
39475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依法
判令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3 月 30 日做出的(2021)京 0108 民
初 39475 号民事判决;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
2022 年 9 月 1 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
京 01 民终 5665 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二审中,本案合同关系及处理结果是否涉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中医院这一基本事实需进一步查清,根据在案各方之间关系和二审新证据,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本案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 0108 民初 39475 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重审。详见公司于 2022
年 9 月 2 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 2022-050)。
(四)重审一审判决情况

2023 年 12 月 12 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
京 0108 民初 988 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融恒公司相关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驳回融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24,000元、保全费 5,000 元(原告融恒公司均已预交),均由其自行负担。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对外披露的《关于控股孙公司诉讼进展的公告》(临2023-035)。
二、重审二审判决情况
2024 年 2 月,融恒公司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3)京 0108 民初 988
号民事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融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大恒医疗承担。
2024 年 5 月 21 日,大恒医疗收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京 01 民终 1993 号,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融恒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24,000 元,由融恒公司负担(已交纳)。
三、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北京融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负担。预计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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