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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中装: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4 20:29:44

证券代码:002822 证券简称:ST 中装 公告编号:2024-049
债券代码:127033 债券简称:中装转2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被债权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4年5月24日,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装建设”)收到债权人东莞市铭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4年5月24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公司尚未收到法院对申请人申请公司重整及预重整的受理文件,申请人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能否被法院裁定受理,以及具体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如果法院裁定受理对公司的重整及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配合深圳中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重整工作,并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如果公司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申请人申请重整及预重整情况概述
2024年5月24日,公司收到申请人发来的《通知书》,申请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具有重整价值为由,于2024年5月24日向深圳中院申请对公司进行重整,并申请启动预重整程序。
(一) 申请人基本情况
申请人:东莞市铭尚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志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BRHLU37P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南潢路79号101室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地板销售;木材销售;人造板销售;密封用填料销售;涂料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五金产品批发;五金产品零售;国内贸易代理;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 申请人对公司的债权情况
2023年8月1日,申请人与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申请人为公司进行智能化设备的供货及安装,合同金额共计人民币5,262,129.18元。因公司无法按时支付货款,申请人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罗湖法院”)提起诉讼,罗湖法院于2024年4月7日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公司在合同项下尚欠申请人合同价款3,531,212.81元。截至目前,公司尚未向申请人清偿该笔债务。
(三) 申请人与公司的关联关系
申请人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二、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公司
1、名称: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公司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4002号鸿隆世纪广场四—五层(仅限办公)
3、法定代表人:庄展诺

4、注册资本:72168.5336万人民币
5、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博物馆陈列展览设计专项甲级(凭中国博物馆协会A2019028资质证书经营);博物馆陈列展览施工壹级(凭中国博物馆协会A2019030资质证书经营);展览陈列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一级(凭中国展览馆协会C20171457资质证书经营);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人工智能应用软件开发;业务培训(不含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需取得许可的培训);教育咨询服务(不含涉许可审批的教育培训活动);新兴能源技术研发;储能技术服务;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建筑装饰材料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家具销售;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用钢筋产品销售;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数字文化创意软件开发;数字文化创意技术装备销售;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会议及展览服务;软件开发;大数据服务;互联网数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
动),许可经营项目是:医疗器械销售、维修及售后服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货物进出口;检验检测服务;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6、公司最近一年及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元
2024年3月31日(未经审
资产项目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计)
总资产 8,107,198,145.84 7,498,181,450.13
总负债 5,261,053,347.46 4,753,456,782.17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
2,814,852,989.99 2,726,978,013.50


利润表项目 2023 年度(经审计) 2024 年 1-3 月(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 3,857,373,479.67 461,142,866.49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702,097,387.85 -87,978,120.27

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披露了《2023年年度报告》和《2024年第一季度报告》,具体情况可登陆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进行查阅。
三、被申请预重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相关规定,如深圳中院依法决定对公司进行预重整并指定临时管理人,临时管理人及公司将在预重整期间开展债权人申报债权、资产评估等工作,并与广大债权人等提前进行沟通和征询意见。深圳中院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若深圳中院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公司将依法进入重整程序,法院将依法指定管理人,管理人或公司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制定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公司债权人根据经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如果公司或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不能获得法院裁定批准,或公司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将裁定终止公司的重整程序,并宣告公司破产。
公司将与法院、监管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债权人等相关方进行积极沟通,相关事项正在紧密推进中,公司将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各项工作。但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尚具有不确定性。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或预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四、公司董事会对被申请重整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
重整不同于破产清算,是以挽救债务人企业、恢复公司持续盈利能力为目标的司法程序。预重整是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
提高重整成功率,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风险化解等事项进行协商讨论,提前开展重整阶段相关工
作,并将相关成果延伸至重整程序的制度。
在法院审查重整及预重整申请期间,公司董事会将依法配合法院对公司的重整可行性进行研究和论证,同时确保生产经营稳定进行,以避免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若法院决定对公司实施预重整,公司董事会将依法主动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展相关工作,依法履行债务人的法定义务。若法院裁定公司进入重整,公司将在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与各方共同论证解决债务问题和未来经营发展问题的方案,争取早日形成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及法院批准。公司将力争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6个月的持股计划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未来6个月内无减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实际控制人庄小红女士、庄展诺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存在质押、司法冻结情形,若实际控制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该等股份存在后续被司法处置的风险,则可能会发生被动减持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1、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和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
虽然目前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预重整及重整申请,但该申请能否被法院受理,公司是否进入预重整及重整程序尚存在不确定性,重整或预重整是否成功也存在不确定性。即使法院决定受理预重整申请,也不代表公司正式进入重整程序。如果公司预重整成功,法院将依法审查是否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能否进入重整程序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及时披露有关事项的进展情况,无论公司是否能进入重整或预重整程序,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 公司股票交易存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风险
如果法院裁定受理申请人提出的重整申请,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3、公司股票存在终止上市的风险
如果法院正式受理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且重整顺利实施完毕,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持续经营能力,推动公司健康、可持续的发展;但即使法院正式受理重整申请,后续仍然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并被实施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公司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则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密切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披露。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七、备查文件
东莞市铭尚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通知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中装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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