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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龙盛:浙江龙盛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5-27 16:58:19

证券代码:600352 证券简称:浙江龙盛 公告编号:2024-025 号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科华”)分别与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办事处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构)筑物】政策处理补偿协议》。本次补偿总金额为人民币 348,486,106.00
元 , 其 中 补 偿 公 司 人 民 币 278,326,350.00 元 , 补 偿 上 海 科 华 人 民 币
70,159,756.00 元。
本事项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事项的会计处理及对公司业绩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的结果为准。
一、情况概述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同意对智能装备生态园产业邻里中心和一期基础设施项目涉及土地进行收储的批复》虞政办函〔2023〕32 号,公司、
公司全资子公司上海科华于 2024 年 5 月 27 日分别与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办
事处(以下简称“甲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构)筑物】政策处理补偿协议》(以下简称“补偿协议”),公司同意将东至常台高速,南至杭甬高铁,西至龙盛大道,北至一号污水泵站的厂房及附属物(其中涉及土地面积188,769.35 ㎡,房屋总建筑面积 76,433.14 ㎡)的所有权益归甲方所有,甲方补偿公司 278,326,350.00 元;上海科华同意将东至常台高速,南至杭甬高铁,西至龙盛大道,北至一号污水泵站的厂房及附属物(其中涉及土地面积 40,544.42㎡,房屋总建筑面积 15,353.45 ㎡)的所有权益归甲方所有,甲方补偿上海科华70,159,756.00 元。

2024 年 5 月 25 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签订<补偿协议>的议案》(同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议案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补偿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构)筑物】政策处理补偿协议》
1、协议双方
甲方: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办事处
乙方: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均认可本次不动产政策处理补偿工作。
(2)甲乙双方约定绍兴天汇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浙江中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政策处理补偿工作的不动产评估机构,并认可该不动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相关办法确定的乙方房地产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
(3)乙方同意将东至常台高速,南至杭甬高铁,西至龙盛大道,北至一号污水泵站的厂房及附属物【土地权证号分别为上虞国用(2001)字第 13-14 号、上虞国用(2001)字第 13-17 号、上虞国用(2001)字第 13-13 号、上虞市国用(2007)
第 01306263 号、上虞国用(1999)字第 1300021 号、虞土管征(2000)125 号,
本次收储涉及土地面积土地证面积 188,769.35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涉及房屋所有权证分别为上虞市房权证道墟镇字第上字第 0068768 号、上字第
0068770 号、上字第 0068771 号、上字第 0068772 号、上字第 0068773 号、上字
第 0068769 号、上字第 0068767 号、上字第 0065058 号、上字第 0065056 号、上
字第 0065057 号、上字第 0065055 号,总建筑面积 76,433.14 ㎡】交由甲方,相
应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益归甲方所有。
(4)本次政策处理补偿总金额:278,326,350.00 元。
(5)综合考虑厂房拆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以及特殊建筑设备拆除难度大,
由乙方自行组织拆除,2024 年 7 月 31 日前净地交付(其中曹娥江经开区【2024】
G2 号和【2024】G3 号地块需于 2024 年 6 月 30 日前净地交付,乙方变电站按现
状交付)。建筑物和附属物的残值经评估后,由乙方按评估价依法返回给曹娥江经开区。

(6)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乙方于 2024 年 6 月 23 日前办理不动产核销
手续,甲方于 2024 年 6 月 23 日前付清补偿款。
(7)如因乙方存在产权纠纷等情况或乙方在同一政策处理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或股权的非住宅房屋)未整体按时签约、搬迁腾空,补偿款可暂缓支,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净地交付给甲方的,逾期 15 日后,视为乙方已搬迁腾空该不动产,甲方有权依法处置,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对此无异议。
(二)关于上海科华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构)筑物】政策处理补偿协议》
1、协议双方
甲方: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办事处
乙方:上海科华染料工业有限公司
2、补偿协议主要内容
(1)甲乙双方均认可本次不动产政策处理补偿工作。
(2)甲乙双方约定浙江中意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本次政策处理补偿工作的不动产评估机构,并认可该不动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评估相关办法确定的乙方房地产及其装修、附属物的价值。
(3)乙方同意将东至常台高速,南至杭甬高铁,西至龙盛大道,北至一号污水泵站的厂房及附属物【土地权证号为上虞市国用(2008)第 01302340 号,土地证面积 40,544.42 ㎡,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房屋合计总建筑面积 15,353.45㎡】交由甲方,相应房屋及土地的所有权益归甲方所有。
(4)本次政策处理补偿总金额:70,159,756.00 元。
(5)综合考虑厂房拆除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以及特殊建筑设备拆除难度大,
由乙方自行组织拆除,2024 年 7 月 31 日前净地交付。建筑物和附属物的残值经
评估后,由乙方按评估价依法返回给曹娥江经开区。
(6)本协议签订后立即生效,乙方于 2024 年 6 月 23 日前办理不动产核销
手续,甲方于 2024 年 6 月 23 日前付清补偿款。
(7)如因乙方存在产权纠纷等情况或乙方在同一政策处理区域范围内的所有不动产(包括但不限于持有股份或股权的非住宅房屋)未整体按时签约、搬迁腾空,补偿款可暂缓支,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未在约定的时间内净地交付
给甲方的,逾期 15 日后,视为乙方已搬迁腾空该不动产,甲方有权依法处置,由此造成的各种损失由乙方自负,乙方对此无异议。
三、签订补偿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政府收储的土地、房屋所在地系公司在上虞区道墟街道的老厂区,公司已于 2019 年 1 月根据政府相关要求关停老厂区的生产,并将老厂区相关的产能搬迁至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本次政府收储公司资产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
2、本次补偿总金额为 348,486,106.00 元,加上因智能装备生态园“三路一河”基础设施建设需要,政府收储公司及上海科华部分资产需支付补偿金41,505,943.00 元,共计 389,992,049.00 元。公司将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在收到上述款项后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预计公司今年将增加净利润约 28,241.76 万元,占上年归属于母公司净利润的 18.41%,具体会计处理及其对相关财务数据的影响情况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构)筑物】政策处理补偿协议》;
2、上海科华与绍兴市上虞区道墟街道办事处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含地上建(构)筑物】政策处理补偿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 O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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