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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油服:关于中海油服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8 19:38:51

北京市建国门北大街 8 号华润大厦 20 层
邮编:100005
电话:(86-10) 8519-1300
传真:(86-10) 8519-1350
关于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大会及
2024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大会
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
称“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与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合
称为“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规章及贵公司现行有效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周舫律师、石芸律师(以下简称
“本所律师”)列席了贵公司本次会议,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有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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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相关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根据2024年3月27日发布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本次会议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此作出决议,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通知
根据贵公司于2024年4月30日在贵公司网站、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的《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通知》和《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2024年第一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会议资料》,贵公司已将本次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时间、地点、方式、出席人员等事项通知了全体股东。
综上所述,贵公司董事会已在本次会议召开二十一日前(不含会议日)以公告方式向全体股东发出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召开
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和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分别于2024年5月28日上午10:00、2024年5月28日上午10:15、2024年5月28日上午10:30如期在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油大街201号中海油服主楼311室召开,贵公司董事长赵顺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4年5月28日9:15-15:00。本次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以及方式与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一致。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合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资料的审查,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情况如下: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465,064,824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618631%。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30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6,560,75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50058%;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8,504,07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68573%。
(2)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1名(包括现场出席和网络投票),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526,561,852股,占贵公司A股股份总数的85.343326%。
(3)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
出席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933,010,072股,占贵公司H股股份总数的51.515527%,为现场出席投票。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除贵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贵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人士。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实际审议的事项与贵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并未出现会议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大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2、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年度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A股股东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上投票,视同在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上就相同议案作出相同的投票;参加现场会议的A股股东分别在本次年度股东大会和本次A股类别股东大会上投票。本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的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会议议事日程的议案进行了逐一表决。该表决方式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会议现场投票环节推举了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参与会议的计票、监票,对现场会议审议事项的投票进行清点,并告知现场参会股东参阅贵公司关于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的公告。该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4、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审议及批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审计报
告。
2) 审议及批准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3) 审议及批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董事会报告。
4) 审议及批准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监事会报告。
5) 审议及批准会计师事务所续聘的议案。
6) 审议及批准全资子公司COSL Middle East FZE 美元贷款续签并由公
司为其提供担保的议案。
7) 审议及批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8) 审议及批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9) 审议及批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10) 审议及批准授权董事会增发不超过已发行的H股股份总数20%的
H股的议案。
11) 审议及批准授权董事会10%的A股和10%的H股股票回购权的议
案。
累积投票议案
12)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 审议及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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