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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仑万维: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5-29 18:10:44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
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中国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1089 号北外滩来福士广场东塔 16 楼(200082)
16th Floor, East Tower, Raffles City, No.1089, Dongdaming Road,
Hongkou District, 200082, Shanghai, China
Tel: 8621-66529952 Fax: 8621-66522252
www.landinglawyer.com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关于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致: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接受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仑万维”或“公司”,证券代码为 300418)的委托,为公司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涉及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于 2023 年 02 月 24 日出具了《关于昆仑万
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以下
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03 月 14 日出具了《关于昆仑万维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现对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暨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与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称如无特殊说明,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本所在《草案法律意见书》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假设和声明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3.本所同意昆仑万维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同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开披露,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 文
一、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情况暨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的批准和授权
1.2023年02月24日,昆仑万维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无关联董事需对前述议案回避表决。
2023年02月24日,昆仑万维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2023年02月24日,昆仑万维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同意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
2.2023 年 02 月 24 日至 2023 年 03 月 06 日,昆仑万维将拟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
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公司于 2023 年 03 月 07 日公告了监事会发
表的《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的说明》。
3.2023 年 03 月 13 日,昆仑万维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披露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
票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公开披露前 6 个月内,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议案》与《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 2 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1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参与本激励计划,同意调整激励对象人数和授予数量,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
数由 83 名调整为 80 名,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4,274.50 万股调整为
4,204.50 万股。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向 80 名激励对象授予
4,204.50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 2023 年 03 月 14 日。无关联董事,无需回
避表决。
监事会发表了审查意见,同意本次调整,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2023年03月14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意见》,同意本次调整事项,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授予日为2023年03月14日,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80名激励对象授予4,204.50万股限制性股票。
5.2024 年 05 月 29 日,昆仑万维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与第五届监事
会第十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成就,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共 65名,第一个归属期可归属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1,001.385 万股。同意作废 757.95 万股限制性股票(其中,14 名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计 555万股,3 名激励对象因考核原因第一期部分或全部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202.95 万股)。无关联董事。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 2023 年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还发表了《监事会关于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本次归属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止,本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相关事项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关于《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1.进入第一个归属期的说明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第一个归属期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3年03月14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激励计划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
2.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第一个归属期需同时满足以下归属条件方可办理归属事宜:
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 成就情况
1.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
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属条
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件。
(3)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
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
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归
(3)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 属条件。
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
施;
(4)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情形;
(5)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情
形;
(6)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3.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 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符合归属期
在归属限制性股票之前,激励对象应满足 12 个月以上 任职期限要求。
的任职期限。
4.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
第一个归属期业绩考核要求为公司 2023 年实现的净 合伙)对公司 2023 年年度出具的《审
利润不低于 11 亿元。 计 报告 》(信 会师报 字[2024] 第
注:上述“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上市公司合并报表中 ZB10433 号),公司 2023 年实现净
的净利润。 利润 12.58 亿元,符合归属条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除 14 名离
5.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职激励对象外,63 名激励对象在
(1) 对于后台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 2023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A,个人
分为 A、B、C 三个档次,当年个人层面的归属比 层面归属比例为 100%;1 名激励对
例分别为 100%、80%、0%。 象在 2023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 B,
(2) 对于非职能部门的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划分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1 名非职
为 A、B、C、D 四个档次,当年个人层面的归属 能部门激励对象在 2023年度绩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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