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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川机床:投资监督管理办法(2024年6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6-03 18:00:04
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
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本次修订已经公司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
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六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2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3
第四章 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4
第一节 资本性支出项目......4
第二节 股权投资项目 ......5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6
第六章 投资项目过程管理 ......6
第七章 投资项目事后管理 ......8
第八章 投资管理体系建设 ......12
第九章 附 则......15
附 件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正确引导秦川机床工具集团股份公司(以下
简称“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方向,规范投资行为,完善投资管理机制,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切实防范投资风险,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投资决策流程,提高投资收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参照《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
控股子公司)的投资事项,包括资本性支出项目、股权投资项目等:
(一) 资本性支出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进行资
本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
(二) 股权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以现金、实
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等形式作价出资进行的投资活动,包括独立成立子公司、出资与其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或合作公司;收购或兼并其他企业、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等。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承担的中省中长期规划重大工程项目、上级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
以及应由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申请实施投资项目的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及子公司。
第三条 投资项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集团公司总体发展战略的原则。投资要符合集团公司发展战略的重点和方向,保证和维护集团公司的整体利益。
(二)效益第一的原则。要努力降低投资成本,改善投资结构,争取最佳效益;要注意长远效益和近期效益相结合。
(三)符合市场需求的原则。投资必须依据市场需求及未来市场发展趋势,符合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要求。
(四)符合企业规模的原则。投资规模应与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及实际筹资能力相适应。
(五)科学规范操作的原则。投资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有关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要坚持项目审批制度,认真做好可行性研究与论证;要坚持集体决策,重要投资项目应征求有关专家或咨询机构的意见。
第二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股权投资等非新设公司投资项目,在
投资项目决策前应组织进行咨询和尽职调查,并出具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和法律意见书。新设投资项目以有价证券、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原则上以资产权益的评估值为依据核定出资额。在项目投资决
策时应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第五条 股权投资等非新设公司投资行为,原则上应争
取对被投资企业的控股(或相对控股)权,保证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能按照集团公司预期的方向发展,并向被投资企业委派董事、监事等高管人选,对被投资企业实施全面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应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管理,
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前原则上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出具报告。若必须自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出具报告的,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第七条 集团公司需对重大投资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审
计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
第八条 所有投资项目都要认真做好投资风险分析。风
险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管理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以及其它风险。对风险因素的评估应尽可能进行定量分析,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应有针对性地做出定性分析。
第九条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投资决策与管理制度中存在
的问题,应及时与投资主体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完善。
第三章 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十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投资项目应由本级公司投资
管理部门组织战略、信息化、财务、技术、审计、法务等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充分论证,然后按照决策权限逐级提交本级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及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决策。
第十一条 战略发展总部为集团公司投资项目日常管理
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拟定集团公司投资监督管理办法、投资管理流程等相关管理制度;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备案等相关工作;
(三)负责对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分析报告等材料的审查、指导工作;
(四)负责集团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监督指导子公司投资项目的管理工作,包括监督、检查、分析、考核及项目后评估等工作;
(五)投资项目管理相关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与投资项
目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第十三条 子公司应参照集团公司,指定专门部门对投
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四章 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第一节 资本性支出项目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本性支出项目,提交
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同意后,并上报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分级审批决策。
第十五条 资本性支出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
交集团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
(一)集团公司投资额在 500 万元及以上,5000 万元以下
的;
(二)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在5亿元以上,投资额在5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三)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投资额在3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四)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在1亿元以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第十六条 投资额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资本性支出项目,
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七条 资本性支出项目达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6.1.3 条规定的标准之一,提交集团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资本性支出项目未达到集团公司审批权限,
但超过 50 万元的,应在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总部备案。未达到 50 万元的,项目单位应建立工作台账备查,并将相关资料档案进行规范管理。
第二节 股权投资项目
第十九条 股权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集团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法律法规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条 股权投资项目需经集团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
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第二十一条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额超过 3,000 万元的,
需经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股权投资项目达到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 6.1.3 条规定的标准之一,提交集团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第五章 投资项目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需集团公司审议的子公司投资项目应事先
经子公司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或相应权利机构审议,审议通过后上报集团公司审批,待集团公司审批通过后再履行本单位法定审批程序。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提交以下投资项目相关材料,报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总部进行审批或备案:
(一)审批提交的资料:
1.投资项目申请报告(附件一);
2.党委会纪要、经理办公会决议(子公司适用);
3.可行性研究报告(附件二);
(二)备案提交的资料:
1.投资项目备案表(附件三);
2.党委会纪要、经理办公会决议(子公司适用);
3.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五条 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总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
专题会议,对项目进行研究论证。
第二十六条 经过论证的项目,由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总
部按照决策权限上报集团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研究和审批。
第六章 投资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明确项目
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实施工作,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是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凡通过集团公司批准的投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负责组织制定项目实施方案(附件四、附件五)。
第二十八条 项目单位在项目批复(有些项目需要国家
有关部委批准)后三个月以内将《股权投资项目执行方案》及《固定资产项目实施方案》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二十九条 经批准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依据批准
意见进行协议、合同、章程的洽谈、签约;凡协议、合同、章程的有关内容与集团公司批准方案和批复意见不符的,签约前项目单位应及时报告集团公司,必要时应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的,应
当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重大调整,致使企业负债过高,超出企业承受能力或影响企业正常发展的;
(二)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企业控制权转移的;
(三)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损害出资人权益的。
第三十一条 对于投资项目因各种原因中止执行的,项
目单位应及时编制《投资中止执行报告》报送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总部,《投资中止执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二)中止执行的原因分析;
(三)有无遗留问题和处理措施。

第三十二条 投资项目实际过程中偏离可行性研究报告
或效果明显低于预期目标的,项目单位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集团公司报告。
第三十三条 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对外
投资的,在投资前必须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报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总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 属多方合作投资时,合作方出资为股权、
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应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执行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在选
择施工方和设备供货方时,原则上应采取规范的招标形式。
第三十六条 实施基建、技改的投资项目应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建设工程应采用监理制度全程监督管理,具体实施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属国家重大专项的项目,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
第三十七条 所有投资项目都要归集核算,不得截留项
目资金,不得进行账外投资或投资其他项目。
第三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期向集团公司报告投资项目
进度及相关情况,接受集团公司监督检查。涉及投资的子公司应于每月 5 日前(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投资进度、项目建设内容、下月投资计划报集团公司战略发展总部(附件六)。
第三十九条 集团公司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必
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监督核查。
第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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