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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发股份:建发股份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04 18:20:21

股票代码:600153 股票简称:建发股份 公告编号:临 2024—034
债券代码:185248 债券简称:22 建发 01
债券代码:185929 债券简称:22 建发 Y3
债券代码:137601 债券简称:22 建发 Y4
债券代码:115755 债券简称:23 建发 Y1
债券代码:240217 债券简称:23 建发 Y2
债券代码:240650 债券简称:24 建发 Y1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93 人
本次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8,962,998 股
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在办理完毕解除限售申请手续后、上市流通前,公司将另行发布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4 日召开第九届
董事会 2024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决策程序和批准情况
1.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及其他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1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
3.2022 年 1 月 27 日至 2022 年 2 月 15 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
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人力资源部和证券部
均未收到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2 月 17 日,
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4.2022 年 2 月 19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2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批复的公告》,公司已收到控股股东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发集团”)出具的《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实施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厦建发〔2022〕19 号),建发集团同意公司上报的《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5.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披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2022 年 2 月 24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五次临时会议和
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7.2022 年 5 月 11 日,公司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六次临时会议
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对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
8.2022 年 5 月 20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2 年 5 月 24 日披
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结果公告》。
9.2022 年 6 月 15 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
理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并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披
露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
10.2022 年 9 月 21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 2022 年第十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1.2022 年 9 月 22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2.2022 年 11 月 9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3.2023 年 8 月 30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
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14.2023 年 8 月 31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减少注册资本暨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15.2023 年 9 月 12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 2023 年第二十五次临时会
议及第九届监事会 2023 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16.2023 年 9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 2023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

17.2023 年 10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权激励
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18.2024 年 4 月 28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
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
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
股票的议案》。
19.2024 年 6 月 4 日,公司召开了第九届董事会 2024 年第九次临时会议和
第九届监事会 2024 年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的议案》。
二、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
件成就的说明
根据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
称“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达成,具体
情况如下:
(一)限售期即将届满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
交易日起至相应批次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
日为止,解除限售比例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 33%。
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6 月 15 日,
公司 2022 年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限售期将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届满。
(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 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解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除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足解除限售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业绩考核要求
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业绩考核目标:
(1)2022 年度每股收益不低于 1.25 元/股,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
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2)以 2020 年度营业收入为基准,2022 年度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30%,
且不低于同行业均值或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 公司满足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
(3)2022 年度营业利润占利润总额的比重不低于 90%。 限售期解除限售的业绩考核目
注:1、同行业公司按照证监会“批发与零售业-批发业”标准划分,对标企业选取该行 标:
业分类中与公司主营业务较为相似的 A 股上市公司且不包括“ST”公司,再加入主营 (1)2022 年度公司每股收益
业务相近的厦门象屿。在年度考核过程中,若行业样本出现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为 1.83 元/股,高于同行业均
化、证监会行业分类发生变化等情况,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公司董事会 值 0.60 元/股、对标企业 75 分
将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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