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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印务:《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6月)

公告时间:2024-06-05 07:57:03
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 2 -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 3 -
第四章 审计工作范围及内容 ......- 7 -
第五章 审计工作程序 ......- 12 -
第六章 奖励和处罚 ......- 15 -
第七章 审计档案管理 ......- 16 -
第八章 附则......- 1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西安环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强化和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体制机制,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与审计增值服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企业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第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对象,包括公司和公司各部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与公司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管理与被管理的企业或部门,及其各级管理人员和责任人员。
第五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审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审计部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二人,审计人员应具备财务、经济、审计、评估及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胜任能力,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和相应专业技术资格,通过审计理论研究、业务交流和后续教育培训等提高专业水平。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不得徇私舞弊。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公正性,审计人员在与被审计单位、个人及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时应当实行回避原则。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单位提供的资料真实齐全情况下,应真实、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审计人员反映情况失实或偏向,应当负审计责任。因被审单位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而导致审计人员无法做出正确判断时,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审计人员不负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除涉密事项外,审计部门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可以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公司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和报告。按照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实施各项审计工作;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目标任务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六)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七)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八)至少每季度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九)对企业重大项目开展跟踪审计和涉及重点事项以及重大财务异常等开展专项审计;
(十)对招投标过程及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公司所属部门主要负责人任期及离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十二)对严重违反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或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十三)配合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单位、会计师事务所等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生产经营、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参加或列席公司及所属企业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有权审查被审计单位相关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状况;有权查阅、复印、索取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现场勘察实物,有权就审计有关问题向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有权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提出建议,经批准,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报公司董事会同意后,可以责成被审计单位停止和纠正一切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八)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提出表彰模范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的建议;
(九)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经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范围及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门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者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十九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者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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