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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保力: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06 19:27:42
证券代码:300116 股票简称:*ST保力 公告编号:2024-057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新增诉讼及前期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保力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对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事项进行了统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累计新增诉讼案件涉及金额共计约3,601.16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81%,已达到披露标准;其中,公司作为原告涉及的诉讼案件 2 件(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 3,513.32 万元,占比为 97.56%;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
案件 2 件(尚未判决),涉案金额合计为 87.87 万元,占比为 2.44%;
2、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作为原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陕西蓝湾进平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欠付的货款本金 33,551,080.82 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
570,368.37 元;(以欠付货款本金 33,551,080.82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
起按年化利率 18%计算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 2023 年 11 月 3
日,暂计 570,368.37 元。);
(3)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以上合计:34,121,449.19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一:深圳拾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袁泽涛
被告三:文成友
2、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 90 万元;
(2)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 92,712.33;
(3)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19,009.73 元;
(4)请求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判令本案受理费、保全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以上合计:1,011,722.06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经统计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新增的诉讼案件如下:
案件 1: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东莞市屹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
被告三: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
第三人: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追加、变更被执行人异议之诉
3、诉讼请求:
(1)追加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为(2023)粤 1972 执 13426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2)判令三被告在尚未缴纳出资及抽逃出资范围内对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2023)粤 1972 执 13426 号案件所涉还款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3)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
(以上各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为 301,046.3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案件 2:
1、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蒲迅电池有限公司
被告一: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深圳珈伟储能科技有限公司
2、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3、诉讼请求:
(1)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 433,804.70 元及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
计算,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起诉日为 143,597.39 元);
(2)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承担连带责任;

(3)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第(1)项暂共计 577,402.09 元
4、判决情况
尚未判决
二、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案件 1 的基本情况:公司之前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
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人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追加被申请人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为(2023)粤 0306 执 9458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及抽逃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的还款义务承担责任。
后续,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驳回了申请人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追加被申请人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为(2023)粤 0306 执 9458 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请求。
案件 1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收到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诉讼材料,申请
人(原告)深圳市建业兴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继续要求追加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蚌埠禹投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佳力新能源科技企业(有限合伙)为(2023)粤 0306 执 9458 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案件 2 的基本情况:公司子公司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之前收到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劳动合同纠纷,原告董新峰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35,000 元;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发放无正当理由被克扣的工资 12,000 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 2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子公司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收
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调解如下:
(1)确认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董新峰 7,000 元费用
了结本案,该款由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于 2024 年 5 月 25 日前一次
性付清。如果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未按约支付上述款项,董新峰要求其另行支付违约金 700 元,并有权就其未履行部分全额及违约金 700 元一并向
法院申请执行;
(2)董新峰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自保力新(无锡)动力系统有限公司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所有纠纷一次性解决,再无其他纠葛;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5 元,由董新峰自行承担。
案件 3 的基本情况:公司子公司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之前收到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如下:因买卖合同纠纷,原告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 15,935,322 元、违约金502,419.53 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437,291.79 元。
后续,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电池货款 9,245,167.29元;驳回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诉讼请求;驳回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诉讼请求。被告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判决,随后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 3 的进展情况:近日,公司子公司保力新(无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收
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 123,050 元,由北京联动天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判
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上述涉诉案件中公司作为原告的案件,公司将积极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加强相关款项的回收工作,减少坏账损失。对于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告涉及的诉讼案件,公司将积极应诉,妥善处理,依法保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鉴于部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或尚未形成最终判决,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
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诉讼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同时也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
2、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保力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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