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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6-07 17:15:50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18 号
关于对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
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中信尼雅,A 股证券代码:600084;
胡文全,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会计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关于对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22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规范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
一、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
公司在财务核算中存在原酒存货跌价准备测算依据不充分、原酒存货可变现净值计算中未考虑较长销售周期相关存储管理成本、未将相关制造费用按月度在当年生产的原酒和库存原酒之间进行合理分摊、将制造费用分配至不同档次原酒的比例不合理、归集至当年生产的不同档次原酒的葡萄原材料成本与实际投入不匹配、未按
照实际情况或合理的方法将研发相关部门发生的支出在研发费用和制造费用之间进行分摊、未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计提租赁费、将自产葡萄相关成本与外购葡萄相关费用混同归集至制造费用并在销售时一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安全生产费用核算科目错误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九条、第十二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 30 号-财务报表列报》第九条的规定。
2024 年 4 月 26 日,公司提交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
重述的公告,就《决定书》认定的公司存在研发费用列支不准确、未按规定计提租赁费及安全生产费用计提会计处理不规范等问题,
对 2018 年度、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2022 年度财务数
据进行差错更正。
上述会计差错更正后,公司 2018 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23.06
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 22.40 万元,调减利润总额 23.06 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 22.40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 0.01%、0.01%、0.15%、0.14%;公司 2019 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68.81 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 66.84 万元,调增利润总额 45.75 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 44.44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 0.03%、0.03%、3.09%、2.98%;公司 2020 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153.80 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 149.40 万元,调减利润总额 84.99 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 82.56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 0.07%、0.07%、1.49%、1.46%;公司 2021 年年报中,调减总资产 295.61 万
元,调减归母净资产 287.16 万元,调减利润总额 141.81 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 137.76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 0.13%、0.13%、7.90%、8.15%;公司 2022 年年报中,调增总资产 85.66 万元,调减归母净资产 334.85 万元,调减利润总额 236.35 万元,调减归母净利润 229.59 万元,分别占更正前对应科目绝对值的 0.06%、0.26%、0.26%、0.26%。
二、存货管理和会计档案管理不规范
公司在存货管理中存在商品标签或标识不清晰、不准确、缺失等问题,在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对重要的原始单据过磅单未有序整理归档并与相关财务凭证一一对应等问题。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8 号-资产管理》第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三、高管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相关制度不规范
公司高管人员薪酬和考核管理相关制度中存在薪酬调整由控股股东批复后实施、考核依据控股股东有关规定执行等不规范表述,并曾出现高管人员实际应发薪资总额直接依据控股股东的指导意见和考核结果确定,与已披露的金额存在差异,亦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等必要的审批程序。上述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十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公司多期定期报告财务信息披露不准确、内部控制及公司治理不规范,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4 条、
第 4.1.1 条等有关规定。时任总会计师胡文全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勤勉尽责,对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等有关
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中信尼雅葡萄酒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总会计师胡文全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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