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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瑞泽: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6-07 19:15:57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监事的薪酬管理,使公司的董事、监事更好地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有效调动董事、监事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及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董事、监事是指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全体成员。其
中,董事由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内部董事构成:
(一)内部董事,指与公司之间签订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的公司员工或公司管理人员担任的董事;
(二)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不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独立董事,指公司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聘请的,与公司及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股东利益相结合;
(二)薪酬与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
(三)薪酬与保障公司长期稳定发展相结合;
(四)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负责审议确定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
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内审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
行公司董事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构成
第七条 公司给予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每人每年固定津贴 8 万元整(含税),
按月发放(按月发放标准为固定津贴的 1/12,下同)。
公司将向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发放会议津贴,标准为:出席现场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每人每次可以领取会议津贴 1,000 元。
上述董事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按其所在的岗位及所担任的职位领取相应的薪
酬;其中,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内部董事,以高级管理人员身份领取薪酬。
在公司任职的董事,同时任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按公司制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补助标准取得相应的任职补助。
第九条 董事长的薪酬由基本薪酬和绩效薪酬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董事长的年度基本收入,主要考虑岗位职务价值、责任态度、管理能力、市场薪酬行情等因素,不与业绩考核结果挂钩。
1、基本薪酬标准:151.20 万元;
2、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3、基本薪酬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和个人所得税。

(二)绩效薪酬是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长完成董事会下达的年度经营预算指标的程度,对照董事会确定的当年经营业绩目标考评确定后,发放给董事长的激励性薪酬。绩效薪酬计算依据:
(1)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达到 90%以上(含 90%)至 100%(含
100%),按当年度净利润(不含超出净利润目标部分)的 1%计提;
(2)完成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在 90%以下,则不计提绩效薪酬;
(3)发放的绩效薪酬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公司代扣代缴。
第十条 公司给予监事会主席津贴 12 万元/年,监事、职工监事津贴 6 万/
年,随同岗位工资按月计发。
在公司任职的监事,同时任职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按公司制定的法定代表人任职补助标准取得相应的任职补助。
公司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相关规定,从基本薪酬中代扣代缴各类
社会保险费用个人承担部分、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和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经营战略服务,并随公司经
营状况的不断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
(二)通胀水平;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董事进行考核以及确定年
度薪酬分配方案。
对董事长的考评和薪酬分配应以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为基础,根据公司董事会确定的年度经营目标,对董事长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其年度总薪酬。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等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中的薪酬仅指以货币形式发放的薪酬,兼职不重复计算,
不含其他形式的津贴和福利。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海南瑞泽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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