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赫美集团:《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4年6月)

公告时间:2024-06-11 18:43:53

深圳赫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3 年修
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五条 公司住所:深圳市坪山新区金牛西路 16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
1 号华瀚科技工业园 2 号厂房 218A 街道蔚蓝海岸社区中心路 3008 号深圳湾 1 号
邮政编码:518118 广场南区 T7-2205
邮政编码:518054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
式和程序为:
第八十四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一)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分别由董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和程序为: 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
(一)非独立董事和非职工代表监事分别由董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
2 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人; 人;
(二)独立董事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名候选 1%以上股份的股东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
人; 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
产生。 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三)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提名并选举
产生。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 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
3 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
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4.1 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 (一)利润分配政策
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 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
利润分配政策为: 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

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其中,现金股利政策目
标为剩余股利。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
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
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
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
的意见;
2、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
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
3、出现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分
红时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
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可根据实际盈利情况进行中期现金分 (二)利润分配原则
红; 公司综合分析公司的盈利情况、未来的经营发
4.2 5、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原则上每年度 展规划、股东回报等情况,平衡股东合理的投
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 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展,并充分考量公司当前
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且在 及未来的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等因素,制订合
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 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6、公司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并结合股东特别
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或调整股
东回报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
见;
7、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
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
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
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
(三)利润分配形式
(二)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
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公 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的
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优先采取现金的 方式分配利润。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的前提
4.3 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 下,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
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 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
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 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
供分配利润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 素。公司当年如实现盈利并有可供分配利润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时,应当进行年度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
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 (四)现金分红的条件
4.4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对外投资计划
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或重大现金支出(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按照公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按照公
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 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投资计划
或现金支出达到相应标准的交易。 或现金支出达到相应标准的交易。
4、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
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
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
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
分配预案。
5、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
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
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
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五)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 远发展的前提下,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公
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 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
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
润的 10%,且公司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 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
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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