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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公告时间:2024-06-11 19:00:00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兴业银锡
股票代码:000426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内蒙古恒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及通讯地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兴安街道林西路 32 号院内 1
栋 1-2 室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间接持股)
报告书签署日期:2024 年 6 月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 15 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及相关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兴业银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兴业银锡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基本情况...... 4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4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
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6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6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及具体情况 ...... 8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8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9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9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9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兴业银锡股票的情况 ...... 9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 10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1
一、备查文件...... 11
二、备查地点...... 11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3
第一节 释义
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恒硕矿 指 内蒙古恒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市公司、兴业银锡 指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恒硕矿业 指 内蒙古恒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收购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15号准则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本次权益变动 恒硕矿业间接享有兴业银锡 13.637%的 A
指 股权益
本报告(书) 指 内蒙古兴业银锡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
益变动报告书
元、万元、亿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内蒙古恒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兴安街道林西路 32 号院内 1
栋 1-2 室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 张学民
注册资本 壹仟万(人民币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50404MAC1E6DA7Y
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开采;矿产资源勘查;金属与非金属
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建设工程施工;贵金属冶炼;选矿;
矿物洗选加工;建筑用石加工;矿山机械制造;机械设
备租赁;金属矿石销售;非金属矿及制品销售;金属制
品销售;矿山机械销售;金属工具销售;化工产品销售
主要经营范围 (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建筑用金属配件销售;环境保
护专用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金属链条及其他金属
制品销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
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电力设
施器材销售;五金产品零售;汽车零配件零售;汽车零
配件批发;五金产品批发;电线、电缆经营(依法须经
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成立日期 2022年9月28 日
股东情况:吉兴业持有 83%股权、吉兴军持有 10%股权、吉兴民持有 5%股权、
吉兴辉持有 2%股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主要负责人情况
是否取得其他
姓名 性别 职务 国籍 长期居住地 国家 或地区
的居留权

张学民 男 执行董事、经理 中国 赤峰 否
刘嘉 男 监事 中国 赤峰 否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外上市公司的发行在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情况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恒硕矿业不存在持有境内外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2 年 8 月 12 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内 04 破 2-9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布敦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之“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之“(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的规定,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股权结构应进行如下调整:由兴业集团原股东以清偿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债权为目的,成立两家持股平台公司“兴业 1 号企业有限公司”、“兴业 2 号企业有限公司”(最终公司名称以工商部门审核确认的为准);兴业集团原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兴业集团 100%股权全部让渡至新设立的“兴业 1 号企业有限公司”、“兴业 2 号企业有限公司”。
兴业集团原股东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设立了两家持股平台公司内蒙古恒硕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硕矿业”)、内蒙古晋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晋维矿业”)。
根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以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兴业集团原股东吉兴业、吉兴军、吉兴民、李建英、吉兴辉等五人将所持有的兴业集团 100%股权全部让渡至恒硕矿业、晋维矿业名下,恒硕矿业、晋维矿业各持股 50%。
上述股权过户后,因恒硕矿业持有兴业集团 50%股权,导致其间接享有兴业银锡 13.637%的 A 股权益。
二、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执行兴业集团《重整计划》的规定外,截至目前,12 个月内未有增加或减少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计划。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 年 8 月 12 日,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9)内 04 破 2-9 号《民
事裁定书》,裁定批准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赤峰玉龙国宾馆有限公司、西乌珠穆沁旗布敦银根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三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重整计划》”)。根据《重整计划》之“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之“(三)出资人权益调整内容”的规定,内蒙古兴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集团”)股权结构应进行如下调整:由兴业集团原股东以清偿兴业集团等三家公司债权为目的,成立两家持股平台公司“兴业 1 号企业有限公司”、“兴业 2 号企业有限公司”(最终公司名称以工商部门审核确认的为准);兴业集团原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兴业集团 100%股权全部让渡至新设立的“兴业 1 号企业有限公司”、“兴业 2 号企业有限公司”。
兴业集团原股东根据《重整计划》的规定设立了两家持股平台公司恒硕矿业、晋维矿业。
根据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以及《重整计划》的规定,兴业集团原股东吉兴业、吉兴军、吉兴民、李建英、吉兴辉等五人将所持有的兴业集团 100%股权全部让渡至恒硕矿业、晋维矿业名下,恒硕矿业、晋维矿业各持股 50%。
上述股权过户后,因恒硕矿业持有兴业集团 50%股权,导致其间接享有兴业银锡 13.637%的 A 股权益。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恒硕矿业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兴业银锡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恒硕矿业未直接持有兴业银锡股份,间接享有兴业银锡13.637%的 A 股权益。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享有兴业银锡 13.637%的 A 股权益,未直接持有兴业银锡股
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兴业银锡股票的情况
恒硕矿业在签署本报告书之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兴业银锡股票的行为。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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