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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迪智驱: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12 18:47:07

证券代码:301596 证券简称:瑞迪智驱 公告编号:2024-005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成都瑞迪智驱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2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类型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231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377.9518万股,根据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XYZH/2024CDAA9B0145号”《验资报告》,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由4,133.8554万元变更为5,511.8072万元,公司股本由4,133.8554万股变更为5,511.8072万股。
公司股票已于2024年5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正式上市,公司类型由“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实际情况,公司拟对《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第一条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程。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国证 公司于2023年1月12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核并于2024年2月1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第三条 证监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
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年 册,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1,377.9518万股,于2024年5月13日在深圳
市。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511.8072万元。
公司的经营宗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的要求,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的经营宗旨:按照国家法律、法规,
及新的经营机制,充分发挥自身优 建立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及新的经营机制,
第十三条 势,推进技术进步,增强市场竞争 聚焦智能制造,实现合作伙伴、员工与企
力,以实现利润最大化为公司目标, 业共赢。
为全体股东和公司员工谋取合法权
益。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万股,均为人 公司股份总数为55,11.8072万股,全部为
民币普通股。 人民币普通股。
第四十二 (八)有关监管部门或本章程规定的 (八)对公司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条 其他情形。 (九)有关监管部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且全体独立董事
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第四十八 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
条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
第一百一 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
十六条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议,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
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 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
事会会议。 董事会会议。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第一百五 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十七条 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
发事项。 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
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五)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
十八条 和机制 制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
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 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
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 求情况提出、拟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会审议通过并经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同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
意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及 会审议的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
监事会对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的利润分 面意见。
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
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事宜,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 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确的意见,董事会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
会审议。 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议。 2、公司因前述第(三)款规定的特殊情况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 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现金分红
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 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或最近
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 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低于最近
但不限于电话、传真和邮件沟通或邀 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 时,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 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2、公司因前述第(三)款规定的特殊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
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或公司符合 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金分红条件但不提出现金利润分配
预案,或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
配的利润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
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时,公司应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年报全文中披露未
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
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
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
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六)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并对
并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 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时,或公司自
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或公司根据
时,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 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
第一百五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 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
十八条 分配政策的,公司可对利润分配政策 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
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 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
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经董事
的制订和修改由公司董事会草拟,独 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经董事 议。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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