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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环保:创业环保H股公告-有关股息派发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14 18:59:38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对本公告的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的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於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1065)
有关股息派发的公告
兹提述天津创业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3月22日有关股息分配的公告以及日期为2024年6月5日关於本公司2023年股东周年大会 (「股东周年大会」)决议的公告。
根据本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政策,向本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1.66元(含税) ,已於股东周年大会上获股东批准。2023年度资本公积金不转增股本。本公司就派发H股股东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的股利说明如下 :
1. 本公司H股股东的股利派发按人民币计价,以港币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
股利折算价 = 股利人民币值
股利记录日期前五个工作日
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
人民币兑换港币的平均中间价
就本次股利派发而言,本公司的股利记录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於股利
记录日期前五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平均中间价
为港币100元兑人民币91.0636元,因此本公司H股每10股应得股利为港币
1.82290元(含税)。
2. 在一般情况下,根据自2017年2月24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 ( 2017年修订)及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本公司向於2024年6月14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
名册之非居民企业(定义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股东派发
股息前,有义务代扣代缴10%的企业所得税。任何以非个人股东名义,
包括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但不包括在香港中央结算(代
理人)有限公司名义下登记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名义持
有人为沪港通和深港通投资者所持有的本公司H股股份) 、其他代理人或
受托人、或其他组织及团体名义登记的H股股份皆被视为由非居民企业股
东所持,而本公司将於代扣10%的企业所得税後向该等非个人股东派发股
息。对於应付予於2024年6月14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之自然人股东
的股息,本公司则无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与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
家税务总局关於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20号)
等相关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免徵个人所得
税。本公司H股的外籍自然人股东(不包括内地投资者通过沪港通和深港
通投资本公司H股的自然人股东)从本公司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免徵个人所
得税。
4. 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中国税务法律及法规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
得税,且股息仅支付予於2024年6月14日名列在本公司H股股东名册的股
东。对於本公司股东身份的确认及因本公司股东身份未能及时确定或不准
确确定而引致任何申索或对於代扣代缴机制的任何争议,本公司概不承担
或负上任何责任。
5. 根据《关於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
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20%的税率代扣
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
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
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
息,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计徵个人所得税 ; 及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
息,本公司将不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
款由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6. 根据《关於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7号):
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
息,本公司将按照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个人投资者在国外已
缴纳的预提税,可持有效扣税凭证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税收抵免。对内地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深港通投资
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息,本公司将按照上述规定计徵个
人所得税 ; 及
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H股取得的股
息,本公司将不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代扣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纳税
款由内地企业投资者自行申报缴纳。
7. 本公司H股持有人如对上述安排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的税务顾问以了
解拥有及处置本公司H股所涉及的中国内地、香港及其他国家(地区)税
务影响。
8. 本公司已委任中国银行(香港)信托有限公司作为H股股东收款代理人,
代表本公司H股股东接收有关本公司就H股所派发的股利,而收款代理人
是根据受托人条例(香港法例第29章)登记的信托公司,本公司H股股利
之支票将由收款代理人签发并预计於2024年7月5日(即本公司H股股利派发
日) ,以平邮寄予於2024年6月14日名列在本公司股东名册之H股持有人,
邮递风险概由收件人承担。
本公司境内A股的分红时间及安排将另行公告。
承董事会命
董事长
唐福生
中国,天津
2024年6月14日
於本公告刊发日期,董事会由3名执行董事唐福生先生、潘光文先生及聂艳红女士 ; 3名非执行董事王永威先生、安品东先生及刘韬先生 ; 及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薛涛先生、王尚敢先生及刘飞女士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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