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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圣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14 20:32:09

证券代码:600593 证券简称:大连圣亚 公告编号:2024-036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召开第八届二十七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指定人员办理公司章程变更登记、备案等相关事宜。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完善治理结构,公司根据最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关于《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详见附件。除上述修订外,《公司章程》中的其他条款无实质性修订。无实质性修订条款包括对《公司章程》条款序号、标点的调整以及根据最新《公司法》,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等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以及修订范围较广,不进行逐条列示。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公司同日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内容。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司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6 月 14 日
附件:《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公司章程》 修订后《公司章程》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大连圣亚旅游控股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程。 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新增)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托管。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删除)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一)公开发行股份;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先认购权,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励; 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
股票的公司债券; 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 需。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 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经三分之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议决议。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 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 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的股份。
无 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
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
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公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质押权的标的。 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法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股东、申报所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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