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庚星股份: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14 20:32:41

证券代码:600753 证券简称:庚星股份 编号:2024-042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对股东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说明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
股东大会,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8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35)等相关公告。
一、股东函件的主要内容
2024 年 6 月 13 日,公司董事会收到持有 24.10%股份的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
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海歆”)以邮件形式提交的《关于要求增加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函》,主要内容如下:
“庚星股份自 2022 年以来发生或存在多项违规事实,包括: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业绩预告差错等,导致被福建证监局出具一次警示函、一次警示函并计入诚信档案;被上交所通报批评一次、监管警示一次;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
庚星股份 2023 年及 2024 年一季度业绩出现较大亏损,存在对个别少数企业
的大额应收账款,并有逾期情况,面临巨大财务风险,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财务报告均被审计机构出具保留意见。2023 年一季度末,庚星股份既已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三分之一,但此后一年时间未就此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规定,此后 12 个月期间累计亏损达 6,400 多万元。
本公司认为,上述情况说明庚星股份本届董事会相关董事、本届监事会未能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违背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
综上所述,为更加有效地推动提升庚星股份治理水平、促进庚星股份经营良性发展,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本公司提请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即公司董事会)在本次股东大会中增加以下临时提案,并提交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1、《关于提请罢免梁衍锋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2、《关于提请罢免倪建达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3、《关于提请罢免汤永庐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4、《关于提请罢免徐红星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5、《关于提请罢免杜继国先生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职务的议案》;
6、《关于提请罢免封松林先生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7、《关于提请罢免张立萃女士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8、《关于提请罢免张秀秀女士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的议案》;
9、《关于提请罢免吴国先生第八届监事会监事职务的议案》;
10、《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补选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注:提案一至五的表决结果是决定提案十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前提。如果提案一至五均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5 人;如果提案一至五中的任意四项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4 人;如果提案一至五中的任意三项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3 人;如果提案一至五中的任意两项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2 人;如果提案一至五中仅一项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1 人。如果提案一至五均未通过,则非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0 人。
提案六至八的表决结果是决定提案十一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前提。如果提案六至八均通过,则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3 人;如果提案六至八中的任意两项通过,则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2 人;如果提案六至八中仅一项通过,则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1 人。如果提案六至八均未通过,则独立董事应选人数为 0 人。
针对上述情况,本公司建议召集人在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提案十及提案十一进行表决时,应针对不同的应选人数分别表决,最终根据提案一至五
及提案六至八的表决情况适用对应应选人数的表决结果。其中当提案一至五或/及提案六至八均未通过时,则视为提案十或/及提案十一中的候选人均未当选,参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无需就该种情况进行表决。
提案九通过为提案十二候选人当选的前提,如提案九未获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则无论提案十二表决结果如何,该提案中的候选人不当选。”
二、上市公司董事会对股东临时提案的审查意见
(一)公司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4 日以通讯表决形式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
审议了《关于公司股东浙江海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要求增加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临时提案的议案》,该议案以 1 票同意,8 票反对,0 票弃权的投票结果,未获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董事会对临时提案不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理由
1、针对浙江海歆提出临时提案的背景,与会董事(梁衍锋、倪建达、汤永庐、徐红星、杜继国、封松林、张立萃、张秀秀)认为:
1)公司发现原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关联交易未履行程序未披露、业绩预告差错等违规事项后,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相关监管机构针对公司上述违规事项均针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公司也均按照监管要求落实整改措施。
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事项尚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尚未定论,公司将密切关注有关事项进展,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在公司经营发展的过程中,勤勉尽责,积极敦促公司落实有关整改措施,监督公司做好长效机制,要求公司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提升内部控制水平,在公司面临复杂的内外部经营环境的情况下,努力维护公司稳定发展。
2)公司 2023 年及 2024 年一季度业绩出现较大亏损,主要系公司推动战略转
型,战略性收缩原大宗商品贸易业务规模,且新业务尚处于起步阶段,暂未形成较大规模性收入,公司营业收入大幅下降,同时,因公司战略转型和新业务开拓导致公司人力行政、办公场地租赁、营销拓展、信息技术投入等各项成本、费用大幅上升,导致公司 2023 年及 2024 年一季度业绩出现较大亏损。公司战略转型及新业务开展均需要一定业务周期,公司将继续夯实主业,在保持稳定经营的基础上,多
措并举、整合内外部资源,积极推动公司战略转型,努力提升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和股东回报。
3)公司 2022 年、2023 年与关联方宁夏伟中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
夏伟中”)及陕西伟天腾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天腾达”)的关联交易形成的应收账款存在大额逾期,公司加强应收账款管理,有关款项均已收回。详情请
参见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刊载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
《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函>及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0)等有关公告。
4)公司 2023 年第一季度财务报表未经审计。2024 年 4 月 25 日,中审众环会
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审计报告》[众环审字(2024)2200084 号],根据上述《审计报告》,公
司发现出现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资本三分之一的情形后,经 2024 年 6 月 7 日召开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三分之一
的议案》提交公司拟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召开公司的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梁衍锋、倪建达、汤永庐、徐红星、杜继国、封松林、张立萃、张秀秀)认为浙江海歆提出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相关董事、本届监事会未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相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履行职责,违背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缺乏有关证明资料,缺乏事实依据。
2、针对上述议案 1-议案 8,与会董事(梁衍锋、倪建达、汤永庐、徐红星、杜继国、封松林、张立萃、张秀秀)认为:
(1)浙江海歆提案不符合《公司法》以及《庚星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相关规定。
1)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
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2)根据《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3)根据《公司章程》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独立董事的提名、选举和更换:(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二)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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