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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利科技: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4年6月)

公告时间:2024-06-25 15:55:54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2
第三章 股 份 ......3
第一节 股份发行 ......3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4
第三节 股份转让 ......5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7
第一节 股东 ......7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16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18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20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23
第五章 董事会 ......29
第一节 董事 ......29
第二节 董事会......34
第二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39
第六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42
第七章 监事会 ......44
第一节 监事 ......44
第二节 监事会......45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47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48
第二节 内部审计 ......54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5
第九章 通知和公告......55
第十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56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57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58
第十一章 修改章程......60
第十二章 附则 ......6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制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由滁州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共同发起, 由滁州达世汽
车配件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在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 取得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1100556336108T。
第三条 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5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批准, 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533.3334 万股, 于
2023 年 2 月 27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滁州多利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Duoli Automotive Technology (Chuzhou)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 安徽省滁州市马鞍山东路 109 号。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3,885.333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监。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
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 规范经营, 科学管理, 求精务实, 以技术为核心推动汽
车零部件业务的全球化发展, 致力于成为行业最优秀的世界级公司。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一般项目:汽车零部件研发;汽车零部
件及配件制造;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模具制造;模具销售;
电泳加工;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
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 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单位或者
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
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起人为曹达龙、邓丽琴。2019 年 12 月成立时, 各发起人将其持有
的原滁州达世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股权所对应的净资产按照 1: 0.1217 折为
公司股份。折股后, 公司各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数和持股比例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 股份数(万股) 持股比例(%)
1. 曹达龙 6,700 67
2. . 邓丽琴 3,300 33
合计 10,000 10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3,885.3334 万股, 均为普通股, 并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 对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
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 公开发行股份;
(二) 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 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 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 本。公司减 少注册资本 , 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 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
购其股份;
(五)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 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 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 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
大会的授权,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公司
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 并应当
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转让后公司股东人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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