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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易日盛:关于2024年第三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25 18:36:19

证券代码:002713 证券简称:东易日盛 公告编号:2024-056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6 月 25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6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6月2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5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 10 号院电子城 IT 产业园 C3B
座东易大厦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因公司董事长陈辉先生不能亲临主持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101 条及《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蔡爽女士主持本次会议。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40,188,2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4150%;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140,037,75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3.3791%;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59%。
2、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共 6 名,代表公司股份 151,5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0.0361%;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的股份总数为 1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002%;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3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50,5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0359%。
(注:上述比例加总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对大会进行了见证。
三、会议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 《关于拟出售公司资产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40,040,15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944%;
反对 1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56%;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42%;反对 14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2 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以控股子公司股权质押进行借款并接受实控人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534,17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6.8370%;
反对 148,1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3.1630%;弃权 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3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442%;反对 148,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755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以上同意,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车萌枝、杨婷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和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东易日盛家居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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