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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公告时间:2024-06-26 17:17:11

上 海 证 券 交 易 所
上证公监函〔2024〕0155 号
关于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
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
当事人:
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安通控股,A 股证券代码:600179;
荣 兴,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
经查明,根据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通控股或公司)披露的日常关联交易相关公告,2019 年至 2024 年,公司存在与关联方发生的部分日常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也未及时履行相应决策程序的行为。上述年度的年初至相关公告披露日,公司发生日常关联交易金额分别占上一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 0.80%、16.39%、1.74%、1.51%、0.70%、0.56%。后续,公司均于当年召开决策程序补充审议通过相关交易。
综上,公司日常关联交易未及时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
规则》)第 2.1.1 条、第 6.3.6 条、第 6.3.7 条、第 6.3.17 条等有
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荣兴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
未能督促公司规范运作,对其任期内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其行
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
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作出如下监管措施决定:
对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荣兴予以监管警示。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请你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董监高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一个月内,向我部提交经全体董监高人员签字确认的整改报告。
你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应当举一反三,避免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监高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按规则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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