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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进股份: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共进股份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6-27 18:03:4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六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和《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6 月 12 日在规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了《深圳市共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符合《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
行。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6 月 27 日 14:30 在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
道丹梓北路 2 号共进股份 4 栋 8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27 日 9:15-15:00。
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出席情况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 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165,435,29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 20.9040%(本法律意见书中保留四位小数,若有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身份证明等资料,确认其具备参会资格;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和全体监事。本所律师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经验证,上述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如下:
1. 关于放弃控股子公司优先认缴出资权及签署租赁协议、办公系统使用协
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履行了全部议程并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后的投票结果显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有效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前述第 1 项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165,402,39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99.9801%;反对 32,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9%;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唐佛南先生、唐晓琳女士、崔正南女士已回避表决。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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