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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瑞捷: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6-28 18:31:28

证券代码:300977 证券简称:深圳瑞捷 公告编号:2024-035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深圳瑞捷”)于近日收到实
际控制人范文宏先生与其一致行动人黄新华先生的通知,双方于 2017 年 1 月 9 日
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已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稳定
性和决策的高效性,双方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具体情况如
下:
一、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基本情况
2017 年 1 月 9 日,范文宏先生和黄新华先生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约定在
公司重大事项上求同存异,在相关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至深圳瑞捷在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且上市满三年。目前,协议已到期,为确保公司经营的
稳定性和决策的高效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双方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续签了
《一致行动协议》,协议有效期至 2026 年 6 月 27 日。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范文宏先生直接持有深圳瑞捷 25.55%的股份,通过深圳市瑞皿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宏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深圳瑞捷 12.23%的股份表决权;黄新华先生直接持有深圳瑞捷 24.55%的股份,通过深圳市瑞可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瑞华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控制深圳瑞捷 11.89%的股份表决权,双方合计控制深圳瑞捷 74.22%的表决权。
二、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甲方、乙方(以下合称为“一致行动股东”)同意在深圳瑞捷重大事项上求同存异,顾及大局和整体利益,在深圳瑞捷的相关决策机制上保持一致行动。
(二)对于需要经深圳瑞捷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的议案,一致行动股东应在深圳瑞捷召开审议该等议案的会议之前进行预先沟通并得出一致表决意见。

(三)如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后难以达成一致意见,一致行动股东应就议案所述内容以控制深圳瑞捷股份表决权比例高的一致行动股东意见为一致表决意见。
(四)一致行动股东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两年内遵循本协议的约定,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无异议且未就该事项签署其他协议的,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
(五)本协议自双方在协议上签字之日起生效,法律效力追溯至 2024 年 4 月
21 日。双方确认,自 2024 年 4 月 21 日至本协议生效日,双方在各方面依然保持了
原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
(六)非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项下一致行动约定不得被任一一致行动股东单方面解除或撤销,本协议所述与一致行动相关的条款均为不可撤销条款,其效力不受深圳瑞捷后续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名称、股权结构、公司性质、注册资本、一致行动股东持股比例等)的影响。
(七)如一致行动股东的违约行为给深圳瑞捷以及其它一致行动股东造成其它损失的,其它一致行动股东有权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违约股东予以赔偿。
(八)本协议履行过程中的一切争议、纠纷,一致行动股东应该友好协商解决。对于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深圳瑞捷注册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后,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本次续签《一致行动协议》有利于维护公司实际控制权的稳定性,保持公司重大事项决策的一致性,有利于公司保持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不存在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产生不利影响或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 范文宏与黄新华于 2024 年 6 月 28 日续签的《一致行动协议》;
2.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瑞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06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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