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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达环保: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公告时间:2024-07-09 19:47:42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达环保”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2021年 6月 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青岛达能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053 号)同意,公
司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3,670,000 股,并于 2021 年 7 月 16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 94,670,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 73,155,887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77.27%;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21,514,113 股,占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2.73%。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期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 36 个月,共涉及 11 名限售股股东,对应的股份数量为 41,354,755 股,占
公司股本总数的 33.60%,其中包含因公司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以资本公积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 股获得的转增股份 9,543,405 股。上述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7 月
17 日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公司于 2023年 4月 10日和2023年 5月 26日分别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及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 2022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94,67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28,401,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23,071,000股。
除上述情形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生其
他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根据《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等文件,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相关承诺如下:
(一)公司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王勇及其一致行动人刘衍卉、张连海、朱君丽、姜昱分别承诺:
1、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3、本人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人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人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时除外。
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
应调整。
6、上述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实际控制人王勇的表弟冷旭、表弟兰洪港、连襟王成波、一致行动人张连海的妹夫刘磊,上述人员作为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的亲属,比照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出具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1、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2、如果本人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人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三)一致行动人朱君丽之子姜柯,系未成年人,其股东权利由其监护人朱君丽代为行使。姜柯、朱君丽共同签署的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本人姜柯持有公司 465,030 股股份,因本人母亲暨本人的法定代理人朱君丽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本人持有公司的股份在本人未成年前由本人母亲朱君丽代为行使股东权利,本人持有的股份在本人未成年之前由本人母亲朱君丽履行一致行动人的权利义务。为公司上市需要,本人姜柯作出如下承诺:

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个月。
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公司股东青岛顺合融达1承诺:
1、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企业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下述亦同)的公司股份,也不以任何理由要求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青达环保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公司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2、如果在锁定期届满后,本企业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循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关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稳定股价、开展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并逐步减持股票。
3、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4、本企业如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以其他方式减持的,应依法提前至少 3 个交易日予以公告,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5、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减持公司股票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因公司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
1 青岛顺合融达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成立于 2018 年 6月 20日,实际控制人王勇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
拥有控制权
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企业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25%。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企业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应做相应调整。
如果本企业未履行上述股份锁定和减持意向方面的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企业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入上缴给公司,本企业保证在接到董事会发出的收入上缴通知之日起 20日内将该等收入上缴给公司。
(五)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勇、刘衍卉、张连海、刘磊承诺:
1、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同时,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2、青达环保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
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下同)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在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本人在青达环保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的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六)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刘衍卉承诺:
1、自青达环保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和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2、自本人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四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人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 25%,
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将遵守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核心技术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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