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越龙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古越龙山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7-12 19:52:4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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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召
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上刊登了《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网络投票的系统和投票时间、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2 日下午 14:00 在中国黄酒博物馆会
议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孙爱保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39,051,00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7.195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
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5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334,637,517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36.71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8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13,4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42%。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0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26,888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4856%。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1)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01 孙爱保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0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1.02 徐东良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7%。
1.03 柏宏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1.04 吕旦霖
表决结果:同意 338,628,517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53%。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04,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4563%。
1.05 李维萍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8%。
1.06 潘旭辉
表决结果:同意 338,647,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11%。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4,023,80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8946%。
1.07 韩国强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1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7%。
2、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2.01 钱张荣
表决结果:同意 338,622,416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3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98,29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0.3185%。
2.02 朱杏珍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2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40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8%。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2.04 蔡敏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7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6%。
3、审议《关于选举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3.01 杨文龙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4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5%。
3.02 王铃铃
表决结果:同意 338,571,51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85%。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947,39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686%。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古越龙山绍兴酒股份有限
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