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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业: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4-07-15 18:33:47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 号“融城优郡”B5 幢 3、4 层
电话(传真):0871-63172192 邮编: 650032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 律 意 见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刘革律师、白猗歆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4年6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2024年第三次临时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4年6月2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14:30在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建设工业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鲜志刚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859,868,873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2367%。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
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817,300,547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9.1160%;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42,568,326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207%;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 53,563,212 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85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增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伍志旭
经办律师:
刘革
经办律师:
白猗歆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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