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化科技: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21 15:32:37
证券代码:600844,900921 证券简称:丹化科技,丹科 B 股 编号:临 2024-032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
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以及整改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公司对最近五年是否被证券监管部门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处罚或监管措施的情况及整改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处罚的情况。
二、公司最近五年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及整改情况
经自查,公司最近五年存在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形,具体如下:
(一)2021 年 3 月 8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2021〕15 号)
1、主要内容
公司 2019 年定期报告财务数据信息披露不准确、在会计差错更正公告中对控股子公司资产减值计提金额前后信息披露不一致,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2.5 条、第 11.12.5 条等有关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王斌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董事兼总裁李国方作为公司经营管理负责人,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蒋勇飞作为公司财务管理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的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 3.1.5 条的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6.2 条、第 16.3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 2 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做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和时任董事长王斌、时任董事兼总裁李国方、时任董事兼财务总监蒋勇飞予以通报批评。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通报批评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并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公司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
(二)2021 年 8 月 30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关于
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1〕89 号)
1、主要内容
公司 2019 年年报披露不准确情形,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 年)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2、整改情况
公司收到上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并严格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的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公司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
(三)2024 年 5 月 21 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2024〕0114 号)
1、主要内容
因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连续多年亏损,难以从金融机构获得足够的融资贷款,自 2023 年 8 月起,公司原控股股东、现第二大股东江苏丹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丹化集团)累计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1.51亿元,年化利率在 6.5%-7%之间,高于目前 3.45%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相关借款合同在各借款期限内的累计应付利息为 652.27 万元。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和
披露程序,迟至 2024 年 4 月 2 日才召开董事会对已发生的 1.51 亿元接受财务资
助暨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追认,并披露《接受财务资助暨关联交易公告》。
综上,公司接受关联人财务资助,年化利率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构成关联交易,但公司未及时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影响了投资者的知情权。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第 2.1.1 条、第 2.1.7 条、第 6.3.1 条、第 6.3.6 条、第 6.3.19 条等有
关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成国俊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财务负责人蒋勇飞作为公司财务事项的具体负责人,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
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 4.3.1 条、第 4.3.5 条、第 4.4.2 条等有关规定
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2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会秘书成国俊、时任财务负责人蒋勇飞予以监管警示。
2、整改情况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上述监管警示后,高度重视相关问题,并严格按照上交所要求进行整改。同时,公司将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相关责任人员对相关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和公司治理水平,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保障投资者权益。
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最近五年不存在其他被证券监管部门和证券交易所采取监管措施的情况。
特此公告。
丹化化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