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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美星: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2024年7月)

公告时间:2024-07-26 19:15:45

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4年7月)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
则。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在其职权范围
内协助董事会开展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和内部审计等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其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均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其中,独立董事两名,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本委员会委员
资格的要求。
第七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负责召集、主持本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经二分之一多数委员选举,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本委员会委员全部为公司董事,其在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独立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九条 本委员会下设审计部,审计部为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日常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
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
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
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
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
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
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主持委员会会议,签发会议决议;
(二)提议和召集定期会议;
(三)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四)领导本委员会,确保委员会有效运作并履行职责;

(五)确保本委员会就所讨论的每项议案都有清晰明确的结论,结论包括:通过、否决或补充材料再议;
(六)确定每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
(七)确保委员会会议上所有委员均了解本委员会所讨论的事项,并保证各委员获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八)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会其他成员(限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十二条 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并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和资料;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其本人作为本委员会委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经营管理状况、业务活动及发展情况,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本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应当督
实情况。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本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以下公司有关方
面的书面资料:
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3、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4、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5、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
期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定期会议需于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需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期。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
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八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本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在有董事借助视频、电话或类似通讯设备参加会议的情况下,其口头表决的录音或录
像资料将视为其真实的表决意见。
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会议记录,出席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名。记录及录音录
像材料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如有必要,本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本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
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本委员会披露
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二十七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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