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东电力: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29 19:26:11
证券代码:000993 证券简称:闽东电力 公告编号:2024临-30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的通知已刊登于2024年7月11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编号:2024临-26)。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否决议案情况发生。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4、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29日(星期一)下午14:30 。
3、网络投票时间:本公司同时提供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供股东进行网络投票。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29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北路2号
(东晟广场)9幢15层。
5、召开方式: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黄建恩先生主持。
8、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08人,代表股份217,643,6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525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16,673,88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313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7人,代表股份96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8%。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人,代表股份96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7人,代表股份969,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18%。
2、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3、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心言、何晨鋆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1、审议《关于选举王静女士为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453,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25%;
反对12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93%;弃权61,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9,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3671%;反对 129,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3120%;弃权 61,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09%。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王静女士当选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2、审议《关于霞浦闽东海上风电有限公司投资建设宁德霞浦海上风电 B 区项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521,2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8%;
反对10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1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47,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3788%;反对 104,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8167%;弃权 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045%。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霞浦闽东海上风电有限公司增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529,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75%;
反对 10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80%;弃权 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5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2244%;反对 104,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54%;弃权 9,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2%。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4、审议《关于聘请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7,505,483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65%;
反对11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17%;弃权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831,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496%;反对 1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003%;弃权 2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00%。
表决结果:议案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林心言、何晨鋆
3、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观韬中茂(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闽东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7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