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中泰: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7-29 20:14:43
证券代码:002092 证券简称:ST中泰 公告编号:2024-074
债券代码:148216 债券简称:23新化01
债券代码:148437 债券简称:23新化K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无修改议案的情况,也无新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基本情况
(一)股东大会名称: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
(二)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三)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辰
(四)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会议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会议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9 日上午 12: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7 月 29 日上午 9:15 至 2024 年 7 月 29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六)现场会议地点: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阳澄湖路 39 号,电话0991-8751690
(七)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八)股权登记日:2024 年 7 月 22 日(星期一)
(九)参加会议的方式: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8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05,001,67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31.080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3人,代表3家股东,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773,055,239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9.8475%。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8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31,946,434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2334%。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 68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58,958,386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2.2764%。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7,701,80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087%;
反对 26,707,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77%;弃权592,5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3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658,52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3.6964%;反对 26,707,33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5.2986%;弃权 592,53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50%。
(二)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76,804,35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4972%;
反对 27,891,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48%;弃权305,8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761,0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1742%;反对 27,891,5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47.3071%;弃权 305,801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8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对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