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工科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7-31 18:12:1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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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4)-04-59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2024年7月13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并决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2、2024年7月13日,公司于指定媒体上公告了《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及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31日14:30在武汉市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华中科技大学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举行,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马新强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股东既可以登录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也可以登录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股东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31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840名,代表股份274,417,689股,占公司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27.2916%。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均持有相关身份证明,其中委托代理人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进行认证。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4、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本所认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本次股东大会对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公司按照《公司章程》的表决票清点程序对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表决票进行清点和统计。
3、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和统计数。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 《关于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205,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38%;反对1,973,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191%;弃权239,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20,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290%;反对1,973,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823%;弃权239,1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87%。
(2) 《关于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250,2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102%;反对1,896,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10%;弃权271,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8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65,4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34%;反对1,896,2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92%;弃权271,2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74%。
(3) 《关于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229,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027%;反对1,910,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62%;弃权277,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0,644,8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585%;反对1,910,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64%;弃权277,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51%。
(4) 《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272,935,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599%;反对1,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3%;弃权328,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1,350,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107%;反对1,15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926%;弃权328,604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67%。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根据统计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前述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系《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人:颜羽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
吴俊超
2024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