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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港股份: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07 17:23:56

证券代码:601326 证券简称:秦港股份 公告编号:2024-029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中国化纤案一审裁定、普来泽案一审裁定和江铜案一审裁定。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中国化纤案一审共同被告、普来泽案一审共同被告、江铜案一审共同被告。
●涉案的金额:中国化纤案、普来泽案和江铜案合计 123,719.41 万元。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中国化纤案、普来泽案、江铜案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相关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则有关材料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相关权利人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中国化纤案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等被告与原告中国化纤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化纤”)海事海商纠纷案件(以下简称“中国化纤案”)的基本情况详
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
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45)。
2、普来泽案
公司等被告与原告安徽普来泽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普来泽”)合同纠
纷案件(以下简称“普来泽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3、江铜案
公司等被告与原告江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铜”)海事侵权纠纷案
件(以下简称“江铜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
二、有关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1、中国化纤案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就本案作出(2022)津 72 民初 939 号之一和(2022)津 72
民初 940 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因本案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被告葫芦岛瑞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葫芦岛瑞升”)、宁波和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和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本案原告亦作为受害人参与了刑事审理程序,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化纤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2、普来泽案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就本案作出(2023)津 72 民初 371 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
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因本案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宁波和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本案原告亦作为受害人参与了刑事审理程序,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驳回普来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3、江铜案
近日,天津海事法院就本案作出(2022)津 72 民初 1202 号之一、(2022)津 72
民初 1203 号之一、(2022)津 72 民初 1204 号之一、(2022)津 72 民初 1205 号之
一和(2022)津 72 民初 1206 号之一的民事裁定书,裁定主要内容如下:
因本案与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的宁波和笙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基本事实相同,本案原告亦作为受害人参与了刑事审理程序,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
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刑事案件审结后,原告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裁定如下:
驳回江铜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三、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 2022 年 12 月 30 日在上海证券
交易所网站披露的《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5)提及的其他诉讼案件最新进展情况如下:
原告/ 诉讼(仲裁) 涉案金额
序号 申请人 被告/被申请人 案由 请求 (万元) 案件进展
1 公司 秦皇岛汇正商贸 港口作业 诉请对方支付货 985.29 终结本次
有限公司 纠纷 物堆存保管费 执行程序
秦皇岛华正煤炭 租赁合同 诉请支付设备租
2 公司 检验行 纠纷 赁费及违约金 28.95 已结案
秦皇岛汇博石油 海洋开发 诉请支付土地占 二审已判
3 公司 有使用费及城镇 774.31
有限公司 利用纠纷 土地使用税 决
4 公司 秦皇岛炫邦商贸 港口作业 诉请支付库场使 121.63 终结本次
有限公司 纠纷 用费 执行程序
港口作业 诉请支付库场使 终结本次
5 公司 张金祥、田玉华 纠纷 用费 133.68 执行程序
6 阳光财产保 公司、杂货港务 追偿权纠 给付垫付保险赔 2.74 已结案
险股份有限 分公司、秦皇岛 纷 偿款
公司秦皇岛 市公安局港航公
中心支公司 安局
陕西鼓风机 进出口代 69,208.55 天津海事
7 (集团)有 秦皇岛外代物流 理合同纠 对方诉请交付铜 (已变更为 法院裁定
有限公司、公司 精矿
限公司 纷 46,881.01) 中止诉讼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中国化纤案、普来泽案、江铜案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如相关当事人在上诉期限内未上诉,则有关材料将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待相关刑事案件审结后,相关权利人如仍有损失的,可另行依据民事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已选聘专业律师团队积极跟进案件进展情况,全力、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秦皇岛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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