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大正元:《舆情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09 18:36:34
公司治理文件 舆情管理制度
长 春 吉大 正元信 息 技术 股份有 限 公司
舆 情 管理 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不实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和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 二 章 舆 情 管 理 的 组 织 体 系 及 其 工 作 职 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工作方针。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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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舆情处理工作,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或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以下简称“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协助舆情工作组汇总收集相关舆情信息,及时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社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根据证监局及深交所等监管机构以及舆情工作组的要求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
公司下属子公司设舆情信息联络人,负责监控媒体发布的与其相关的报道信息,若发生舆情事件,第一时间将信息汇总至公司证券部,并协助公司证券部对相应事件进行核实。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存储舆情处理档案,该档案根据舆情处理工作相关情况及时更新并整理归档备查。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各部门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 三 章 舆 情 信 息 的 处 理 原 则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及投资者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及投资者的疑问、消除顾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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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勇敢面对、主动承担:公司在处理危机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承担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险为夷: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化险为夷,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
第 四 章 舆 情 信 息 的 报 告 及 处 置 流 程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部门人员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舆情的处置:
(一)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和董事会秘书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二)重大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舆情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1、迅速调查、了解事实真实情况;
2、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
3、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和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减少投资者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4、各类舆情信息被主要财经媒体报道、转载,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5、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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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持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划的实施方案,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公司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 五 章 责 任 追 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泄漏,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部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处分,引发公司舆情的公司将从重处理并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或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他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造成恶劣影响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 六 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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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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