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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拓股份: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公告时间:2024-08-09 18:54:27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为响应《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号召,积极回报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4年-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简称“本规划”)。本规划需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已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利润分配的原则及政策,现为强化公司及责任主体的股东回报意识,同时对利润分配作出更加完善的制度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更好地平衡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在综合分析经营发展实际情况、业务特点、现金和资产质量、筹资能力、外部融资环境、未来资金需求等各项因素的基础上,特此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在保障可持续发展和有充足资金投入研发创新的基础上,重视对投资者的实际回报,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其中,累计可分配利润以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低的原则来确定。
本规划内容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定。
三、2024年至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分配利润。

2、现金分红发放条件及比例
(1)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5%,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
(2)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公司可以选择不进行现金分红:
①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人民币 1,000 万元;
②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低于当年实现的净利润的 15%;
③公司次年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的金额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
④公司当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公司如根据以上条件,选择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则不进行现金分红的议案应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批后生效;公司还应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3、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利益时,公司可以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分配利润。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不同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4、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公司于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余情况、资金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5、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提出的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应符合以下规定: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四、本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允许范围内,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基础上,经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每三年制定一次具体的分红回报规划。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应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若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现有利润分配政策不利于公司可持续、高质量发展时,公司董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并在调整方案中说明调整原因;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后生效。股东大会在就分红回报规划的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应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供网络或其它方式为公众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五、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零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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