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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拓股份: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09 18:53:47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制度修订对照表(2024 年 8 月)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持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根据《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经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决议,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主要修订情况如下: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第一条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为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 加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劲拓自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件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
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交易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 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的本公司股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内容
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的;
(八)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三十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算; 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持有的本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公司应及
时披露以下内容: 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二)公司采取的处理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 券。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原条款内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修订后内容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实发生之日起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进行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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