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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董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13 18:24:06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董事会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能力,保障董事的合法权益,保证董事会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有效性,确保公司经营、管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行使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股东会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和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董事会秘书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常务副总裁、高级副总裁、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重大交易事项的权限如下: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但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或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但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但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但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的,还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七)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八)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人民币,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项中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六条 公司涉及下述担保事项的,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董事长产生及行使的职权范围
第七条 董事长或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公司董事担任,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选举产生。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七)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控制度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董 事
第十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的情形以及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
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
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严格遵守其公开作出
的承诺,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
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两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
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第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二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给董事以适当的报酬。董事报酬的数额和方式由董事会
提出方案报请股东会决定。但在董事会或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该回避。
第二十二条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以为董事购买责任保险。但董事因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而导致的责任除外。
第五章 独立董事
第二十三条 独立董事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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