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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孚股份: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19 17:07:04

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2024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唐山三孚硅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是指信息披露工作中
有关人员不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披露信息出现重大差错,并使投资者遭受可确认的重大损失、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四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
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关于财务报告内容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年报内
容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以及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情形。
第六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
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责必问、有错必究;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
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认定意见和相关处理方案,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按公司相关程序规定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八条 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重大会计差错是指足以影响财务报表使用者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做出正确判断的会计差错。重要性取决于在相关环境下对遗漏或错误表述的规模和性质的判断。差错所影响的财务报表项目的金额和性质是判断该会计差错是否具有重要性的决定性因素。
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的,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
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十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
披露,应遵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及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
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部审计部门先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再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章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第十二条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认真、准确编制和披露公司会计报表附注。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依据中国证监会对财务报表内容的相关要求及《企业会计准则》各项具体准则、相关解释规定的披露内容和格式要求,遗漏重要的附注内容的;
(2) 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财务信息与会计报表信息存在数据或勾稽关系的重大差错的,重大差错认定标准参照本制度第七条执行;
(3) 公司董事会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认定的,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会计报表附注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和核算方法发生了变化;或与实际执行存在差异,且未予说明;
(5) 未对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更正金额、原因及其影响进行说明;
(6) 与最近一期年度报告相比,合并范围发生了变化,未予说明;
(7) 合并及合并报表披露与《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的披露要求不符,未予说明;
(8) 各财务报表项目注释披露总额与该报表项目存在重大差异,未予说明;
(9) 关联方、关联交易披露存在遗漏、或者披露的关联方交易金额与实际交易总额存在重大差异,且未予说明;
(10)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以上的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11) 主要税种及税率、税收优惠及批文未按规定披露的;
(12) 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情形。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及其下属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度报告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要求,认真编制和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如出现以下情形则认定为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1) 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年报的内容与格式要求,遗漏相关重要内容或存在重大错误的;
(2) 公司编制的年度报告重要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除前述外的其他重大遗漏,对投资者阅读和理解公司年度报告造成重大偏差,或误导的情形;
(4)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5)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6) 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7) 涉及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8) 证券监管部门或公司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十三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实际业绩与预告业绩的差异超过预告业绩 50%的,为差异较大;披露“以上”的,默认为上浮金额不超过 50%,实际业绩如超出此限,或向下浮动,为差异较大;但如披露区间的,区间金额(上限金额不应超过下限的 50%)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披露“左右”的,亦上下浮动 20%,实际业绩超出此区间,为差异较大。
第十四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
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十六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
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
监管措施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
申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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