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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灿光电:舆情管理制度(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19 18:13:46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及处
理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舆情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商业信誉及公司股票价格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全体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各类公开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架构及其职责
第三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管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
公司总经理任组长,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
司应对各类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证监局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的管理,证券部可以借助舆情监测系
统,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事件,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评估可能发生的各类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六条 舆情信息采集范围应涵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官网、公司及控股子公
司微信公众号、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抖音官方账号、网络媒体、电子报、微信、微博、博客、互动易问答、论坛、贴吧、股吧等各类型互联网信息载体。
第七条 舆情监测主要针对有关公司和所属企业的新闻等,也可根据需要加
大监测范围;着重搜索公司和所属企业名称等关键词,并根据不同时期的热点问题添加相关搜索项目。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八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九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行动迅速。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媒体危机应对方案;
(二)协调宣传、真诚沟通。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协调和组织好对外宣传工作,严格保证一致性,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积极面对、主动应对。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表现出勇敢面对、主动应对的态度,及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四)系统运作、化解风险。公司在舆情应对的过程中,应有系统运作的意识,努力将危机转变为商机,化解舆论风险,塑造良好社会形象。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做出快速反应,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以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立即汇报至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根据舆情的具
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二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
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
(一)迅速调查、甄别,了解事件的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积极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恶化。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公司对事件高度重视、事件正在调查中、调查结果将及时公布”的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况,减少误读误判,防止网上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公开声明或说明、召开媒体说明会澄清事实、发送《律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相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
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
内幕交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公司视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知情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
象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董事会可以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聚灿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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