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宝山新: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3 17:59:44
证券代码:002786 证券简称:银宝山新 公告编号:2024-066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2024 年 8 月 23 日(星期五)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8 月 2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为:2024 年 8 月 23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3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横沥镇湾区智造基地 4 号楼 1 号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贺飞先生
6.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393 人,代表股份 210,033,746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42.378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207,861,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1.9403%。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391 人,代表股份 2,172,3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4383%。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1 人,代表股份 2,172,346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38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91 人,代表股份 2,172,34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383%。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现场会议。
8.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的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出席了本次现场会议,对本次会议进行了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9.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会议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一,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105,1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79%;反对 75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8%;弃权1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3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43,7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536%;反对 75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860%;弃权 175,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0604%。
议案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8,806,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8%;反对 1,023,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71%;弃权20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7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945,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5152%;反对 1,023,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47.0941%;弃权 20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908%。
议案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上海东兴)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88,9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443%;
反对 56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609%;弃权2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3,5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1494%;反对561,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84%;弃权 21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12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19 日),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
为 136,266,000 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上海东兴)办理欠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 72,985,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392%;
反对 56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723%;弃权2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89,8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9790%;反对 56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2251%;弃权 212,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959%。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海东兴投资控股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
联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19 日),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
为 136,266,000 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关联方(布拉德)办理借款展期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7,609,0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10%;反对 6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584%;弃权19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343,0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8247%;反对 63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27%;弃权 19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8,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627%。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淮安布拉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为本议案的关联
股东,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 年 8 月 19 日),该股东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数量为
71,595,400 股,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议案六,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子公司股权转让挂牌价格的议案》。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100,64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57%;反对 7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84%;弃权18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1,239,24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0464%;反对 75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492%;弃权 18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3044%。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指派戴毅律师、邓洁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银宝山新《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宝山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