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光科: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公告时间:2024-08-23 18:23:39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
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
股子公司与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控制的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的关联交易,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财务公司存、贷款的资金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在信科(北京)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以下简称“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及风险处置原则
第二条 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
负责组织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第三条 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
工作的具体实施,具体实施部门及办公地点设在公司财务管理部。
第四条 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对存、贷款风险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
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五条 对存、贷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责任明确,协调合作。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法务部等相关部门协调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监督信息,防范风险。要求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控有效。
(四)及时预警,果断处置。公司财务管理部、审计法务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六条 公司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财务管理部负责组织出具风险评
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报领导小组讨论后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一) 查验财务公司是否具有有效《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 将资金存放在财务公司前,领导小组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取得并审阅
财务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有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的年报,关注财务公司是否存在违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规定的情况。如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该办法第 34 条的规定,公司不得将存款存放于财务公司。
(三) 发生存款业务期间,领导小组和财务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取得并审阅财
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在存贷款业务期间可委托有相应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公司经营资质、业务风险和风险控制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第七条 一旦发现财务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存、贷款风险,各责任部门和单
位应及时向财务公司、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认为异常波动情况可能导致公司及子公司资金出现风险时,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对存、贷款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存、贷款等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并签署关联交易协议。
第四章 应急措施和程序
第九条 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同时报告
公司董事会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 条、第 32 条、
或第 3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 50%
或该股东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八)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十)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财务公司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条 应急处置预案启动后,相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可按照规定的职责,
采取以下措施:
(一)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二)敦促财务公司提供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核实,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分析风险动态,制订风险处置方案;
(三)落实风险处置方案,并根据风险动态和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置方案的修订和补充。
第十一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
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具体措施包括:
(一) 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
(二) 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
(三) 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
(四) 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
(五) 必要时共同起草文件向中国信息通信科技集团寻求帮助,确保公司资
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二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
求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财务公司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联合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
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自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关
于在大唐电信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办理办理存贷款业务的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预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武汉理工光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 8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