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源通信: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6 18:42:16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Sichuan Huiyuan Optical Communications Co.,Ltd.
监事会议事规则
(本议事规则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〇二四年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监事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的议事程序和行为,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确保监事会公平、公正、高效运作和有效履行监督职能,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
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监督权。
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公司职工的合法权
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 监事会不干涉、不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 事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监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监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二)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三)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执行监事会决议,维护公司股东、公司职工权益和公司利益;
(五)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六)保守公司机密,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公司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辞职的,应先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九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会议的,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第十一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
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该监事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监事会职权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1 名,由公司职工通
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三条 公司监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选举产生,更换时亦同。
第十六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三)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列席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专项会议。
第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做出报告。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八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由监事会主席主持会议和提出会议议程,监事会民
主讨论。监事会主席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
第二十条 经监事提议,可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以专人传达、传真、邮件(含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通知;以非直接送达方式通知的,应当通过电话等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
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 3 日以前。但遇有紧急事宜时,可按监事留存于公司的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及其他通讯方式随时通知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
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二十四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由全体监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可生效。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在监事会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监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交与公司董
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及公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相悖时,应按相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规则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规则依据实际情况重新修订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草案,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四川汇源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