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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盈森: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6 19:43:43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4-041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2.因本案的处理结果与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利
害关系,公司被追加为共同被告;
3.本案可能与公司相关的金额约为 20,909,992.1 元;
4.目前该诉讼尚未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按照有关规定
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一、本次案件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3 日收到了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龙华法
院”)送达的《追加被告通知书》[(2024)粤 0309 民初 11282 号]等诉讼文件。
关于原告欧阳宣与被告郭某某、黄某、王某某、唐某某、袁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第三人深圳市金之彩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司”)、江苏央锦鑫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锦鑫”)损害金之彩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公司、仉某有利害关系,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追加公司、仉某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情况
(1)原告:欧阳宣,身份证号码:4403011953********,系本公司通过收购持有 7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金之彩公司原股东,现持有金之彩公司 20.57%股份。
(2)被告: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被告一:唐某某,身份证号码:5101031970********;
被告二:王某某,身份证号码:4418271971********;
被告三:王某某,身份证号码:4403011978********;
被告四:黄某,身份证号码:3202111969********;
被告五:王某某,身份证号码:4414221966********;
被告六:唐某某,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
被告七:袁某某,身份证号码:4101031979********;
被告八:郭某某,身份证号码:1424311982********;
共同被告一:公司
共同被告二:仉某,身份证号码:2301031969********;
(3)第三人:金之彩公司、央锦鑫。
2、有关纠纷的起因及诉讼请求
(1)因金之彩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作出税务处罚一事,原告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交《民事起诉状》,起诉八被告在任职期间损害金之彩公司利益,并提出 1-3 项诉讼请求。
原告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交《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书》等材料,申请追加公司、仉某为共同被告,追加央锦鑫为第三人,并申请增加 4-7 项诉讼请求。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八被告共同向第三人赔偿经济损失 15,221,212.21 元;
2)请求判令八被告共同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开向第三人赔礼道歉;
3)请求判令八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4)判决被告一、被告七、被告八赔偿第三人经济损失 1,477,307.77 元。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5)判决被告一、被告二赔偿第三人 2014 年经济损失 4,211,472.12 元。
6)判决被告一、共同被告二归还其侵占的第三人资金 2,298,189 元,并赔偿第三人经济损失 930,000 元。
7)判决公司对诉讼请求 1 至 5 中各被告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相关情况的说明
1、金之彩公司税务处罚相关情况
2021年1月5日,金之彩公司(系公司通过收购持有70%股权的控股子公司)收到深圳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签发的深税三稽罚〔2020〕1198 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深税三稽处〔2020〕2269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决定对金之彩公司的税务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金之彩公司上述税务违法行为主要发生在公司于 2013 年 10 月收购金之彩
公司 70%股权之前,欧阳宣系金之彩公司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大股东;且在税务违法行为发生的所有期间,金之彩公司均由欧阳宣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及实际经营管理者。欧阳宣依法依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1 月 7 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金之彩收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2、就上述金之彩公司税务处罚事项,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已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公司于 2021 年 7 月 2 日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出具的《仲裁通知》[(2021)
深国仲受 2115 号-1],深圳国际仲裁院已受理公司和金之彩公司提交的与被申请人欧阳宣、西藏新天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西藏新天地”)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的仲裁申请,公司、金之彩公司作为申请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欧阳宣、西藏新天地共同连带向金之彩公司支付欧阳宣因税务违法行为导致
的金之彩公司应补交税费和承担的罚款等,具体详见公司 2021 年 7 月 3 日刊载
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申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44)。

关于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目前上述仲裁案件尚未开庭。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不存在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七章第四节“重大诉讼和仲裁”有关规定的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积极应诉,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披露案件的进展情况。
六、备查文件
《追加被告通知书》[(2024)粤 0309 民初 11282 号]及相关材料。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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