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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4-08-27 16:33:37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
理财行为,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有效控制投资风险,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委托理财旨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和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增加公司现金资产收益。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
第二章 委托理财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为保证公司资金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委托理财业务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二)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募集资金涉及现金管理的,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执行;
(三)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四)委托理财应当以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个人账户进行操作;

(五)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理财产品的发行主体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六)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审批决策权限、管理与核算、监督和风险防控及信息披露等规定执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章 委托理财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
额度内、审批同意的委托理财范围内进行委托理财,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限内,委托理财未到期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一)委托理财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的,还需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委托理财金额”,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
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委托理财额度为计算标准,适用第五条规定。
第四章 委托理财的日常管理与核算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门是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的责任部门,负责拟定委托
理财的计划、落实具体的委托理财配置策略、委托理财的经办和日常管理、委托理财的财务核算、委托理财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主要职能包括:

(一) 委托理财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投资咨询服务;
(二) 委托理财投资期间管理:落实各项风险控制措施,发生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
(三)委托理财事后管理:跟踪到期的投资资金和收益,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账。
第八条 财务部门根据委托理财管理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实施复核程序,建立
并完善委托理财管理台账。
第九条 财务部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
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条 财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因履行职责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可视情节轻重
给予包括经济处罚在内的处分并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有权视公司的损失、风险大小、情节的轻重给予责任部门或责任人相应的处分。
第五章 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监督,定期、不定期对公司投资理财
产品的进展情况、盈亏情况、风险控制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等相
关规定,对达到披露标准的委托理财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委托理财的有关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要加强信息保密工作,在相
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联创产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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