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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利信: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17:53:40

证券代码:301307 证券简称:美利信 公告编号:2024-063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12 日召开
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2024 年 5 月 7 日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全资子公司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广澄模具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鼎喜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美利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美利信科技国际有限公司和美利信科技国际有限公司下属控股公司拟向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 426,500.00 万元的综合授信额度,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生产运营。在前述综合授信额度内,公司为子公司金融机构授信金额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26,500.00 万元。具体担保授信金额及方式以最终签订的协议为准,有效期自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的《关于 2024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10,000.00 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公司为全资子公司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不超过人民币
以上担保属于已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三、担保/信用证合作协议主要内容
1、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保证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甲方”)
债务人: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保证额:人民币壹亿元整
担保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券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延迟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统称“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益的费用”)。上述范围中除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外的所有款项和费用,统称为“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不计入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本金最高限额。上述范围中的最高债权本金、主债权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计入甲方承担担保责任的范围。
对于甲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责任而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被乙方直接扣收/扣划的任何款项),按下列顺序清偿:(1)乙方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之费用;(2)损害赔偿金;(3)违约金;(4)复利;(5)罚息;(6)利息;(7)本金/垫款/付款。当乙方已发放的贷款逾期超过九十日时,乙方有权将前述清偿债权的顺序调整为:(1)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2)本金/垫款/付款;(3)利息;(4)复利;(5)罚息;(6)违约金;(7)损害赔偿金。甲方知悉:发生前述情形时,乙方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是否调整清偿顺序,但并不构成
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为该笔具体业务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起算日按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早于或同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2)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前发生的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
(3)前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分期偿还债务的情况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还包括依主合同或具体业务合同约定,债权人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
2、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保证人: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襄阳美利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最高保证额:人民币贰亿元整
担保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保证期限:(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
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第2.2款约定的期间内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则乙方按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函,则乙方按保函实际履行担保责任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保理业务的,以保理合同约定的回购价款支付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如主合同项下业务为其他或有负债业务的,以乙方实际支付款项日为主合同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为子公司经审议批准的担保额度为226,500.00万元,本次新增担保后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人民币56,499.03万元,占公司2023年期末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的17.32%。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为合并报表以外单位提供担保,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2、《最高额保证合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
特此公告。
重庆美利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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