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倍加洁:关于变更经营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4-08-27 18:02:40

证券代码:603059 证券简称:倍加洁 公告编号:2024-034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经营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7
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经营地址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变更经营地址
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的《公司章程》中增加了经营地址,即“公司住所:扬州市
杭集工业园 邮政编码:225111 经营地址: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
琼花路 8 号 邮政编码:225111”。前述增加经营地址的事项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现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公司地址变更为“公司住所:扬州市杭集工业园邮政编码:225111”,不再增加经营地址。此项议案不涉及营业执照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倍加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 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完善中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五条 公司住所:扬州市杭集工业园 邮 第五条 公司住所:扬州市杭集工业园 邮
政编码:225111 政编码:225111
经营地址: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杭集镇琼
花路 8 号 邮政编码:225111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及变更
办法同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七条关于董事长的
产生及变更规定。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
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
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 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或者公司
提供任何资助。 母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公司实施员
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
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公司
的股份。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
行使等原因持有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
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
司股份。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
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 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上海证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
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
使质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
质询; 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定转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五)查阅、复制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章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权利。 定的其他权利。
除上述权利外,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查阅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的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
第三十三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
提供。 提供。
符合条件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
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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