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爱股网 > 最新消息
股票行情消息数据:

大亚圣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4-08-28 16:28:13

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4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大亚圣象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同时,当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需了解上述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委派至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各单位中心负责人;
(三)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或可能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
(七)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未公开披露前, 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内的子公司及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和范围
第六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
第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要会议”,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二)各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八条 本制度所述的“重大交易”,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事项中,第 2 项至第 4 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
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发生后马上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为计算标准。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 12 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一旦发现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马上报告。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八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将发生上述关联交易事项,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报告义务人应当马上履行报告义务: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各职能部门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公司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免予报告(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另有规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或披露的除外)。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导致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可免予报告,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情况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法院依法撤销;
(六)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九)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一)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四)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五)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拟发生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九)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或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四)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五)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与控股子公司出现以下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一)涉案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
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报告。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股票交易发生以下异常波动和传闻,应按照以下程序及时报
告:
(一)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长和董事会报告;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实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予回函;
(三)广告传媒传播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

大亚圣象相关个股

天天查股:股票行情消息 实时DDX在线 资金流向 千股千评 业绩报告 十大股东 最新消息 超赢数据 大小非解禁 停牌复牌 股票分红数据 股票评级报告
广告客服:315126368   843010021
爱股网免费查股,本站内容与数据仅供参考,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沪ICP备15043930号-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