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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创业:金茂凯德关于限制性股票股权激励回购注销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4-08-28 16:40:02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
格相关事宜

法 律 意 见 书
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上海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层
电话:(8621) 63872000 传真:(8621) 63353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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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 茂 凯 德 律 师 事 务 所
13F, Hong Kong New World Tower, No. 300 Huaihai Zhong Rd, Shanghai, 200021, P.R.C.
中国 上海 淮海中路 300 号香港新世界大厦 13 楼 邮编:200021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东方创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宜

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创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创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创业”或“公司”)的委托,指派欧龙律师、游广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以特聘法律顾问的身份,就公司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东方创业国际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的规定而出具。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公司的委托,本所律师就本次回购注销所涉及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审查,并根据本所律师对相关事实的了解和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但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法律的理解就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并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与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有关的事实进行了调查,查阅了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并开展了必要的讨论。
在前述调查过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该等副本材料均与相应的原件材料保持一致。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本次回购注销及调整回购价格的程序
1、2021年11月29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和《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详见临2021-042、043、044号公告)
2、2021年12月6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增加董事会办理公司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授权的议案》。(详见临2021-045号公告)
3、2021年12月7日至2021年12月16日,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进行了内部张榜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异议,并于2021年12月17日出具了核查意见。(详见临2021-053号公告)
4、2021年12月2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获得上海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方国际创业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沪国资委分配【2021】384号)。(详见临2021-054号公告)
5、2021年12月2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办法的议案》、《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日,公司完成并披露了《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经自查,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牟利的情形。(详见临2021-056、057号公告)
6、2021年12月31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详见临2022-001、002号公告)
7、2022年1月21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的登记。(详见临2022-006号公告)
8、公司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2年12月10日在公司内部对拟授予的预留部分A股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2022年12月17日,公司披露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详见临2022-056号公告)
9、2022年12月23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同日,公司披露了《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对象名单》,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核查意见》。(详见临2022-059号公告)
10、2023年2月2日,公司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股票的登记。
11、2023年5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东方创业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临2023-014号公告)
12、2023年6月20日,公司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相关文件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议案》。(详见2023-028号公告)
13、2023年8月28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核查意见。
14、2023年10月25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17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1,041,000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详见临2023-042号公告)
15、2024年4月25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详见临2024-009号公告)
16、2024年4月25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四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详见临2024-010号公告)
17、2024年5月16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实施,并于2024年5月21日上市流通4,231,524股股票。(详见2024-014号公告)
18、2024年6月21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35名激励对象持有的部分或全部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480,966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手续。(详见临2024-023号公告)
19、2024年7月31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每股分配比例,由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93元调整至0.09305元(含税)。(详见2024-025号公告)
20、2024年8月2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及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及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委员会和公司监事会对此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详见临2024-032号公告)
据此,本所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事项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程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其中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尚需取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数量、价格和资金来源
(一) 本次回购注销的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激励授予对象共262名。自公司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至2023年7月31日,有8名首次激励对象存在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公司做出书面处理决定等情况;自2023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21日,有1名首次激励对象因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合同。上述9名首次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股份已
先后于2023年10月25日和2024年6月21日完成回购注销。公司现有首次激励对象253名,具体如下:
1、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自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有3名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据《激励计划》第十四章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进行回购。就该等情形,公司需对上述3名激励对象持有的全部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65,660股限制性股票予以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经董事会认定并确定需要回购注销
自2024年1月22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有1名首次授予部分的激励对象因发生其他授予协议或激励计划文件未说明的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由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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