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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邦股份:公司章程(2024年8月)

公告时间:2024-08-28 18:13:43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二 〇 二四年八月

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
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的方式设立;在广东省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0101231229718W。
第三条 公司于 2012 年 2 月 2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229 号文核
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43,680,000 股,于 2012 年 3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PUBANG LANDSCAPE ARCHITECTURE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广州市越秀区寺右新马路北二街 26 号之一二层 217 室;
邮政编码:51060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723,348,902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经理(总裁)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副总裁)、规划设计事业
部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
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秉承“创造人与自然和谐之美”的品牌策略,坚持以追求
卓越和绿色环保为经营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注重客户需求,保障员工权益。通过向公众提供优质的产品及完善的服务,力促公司持续稳定发展,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生态保护工程施工;温室大棚工程;照明系
统安装;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施工;河涌治理净化工程建筑;水源及供水设施工程建筑;河湖治理及防洪设施工程建筑;水利和内河港口工程建筑;水上、水下工程服务;物业管理;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环境科学技术研究服务;水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水资源管理的技术研究、开发;生态修复的技术研究、开发;土壤修复的技术研究、开发;废气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河道整治的技术研究、开发;垃圾处理的技术研究、开发;土木建筑工程研究服务;风景园林工程的技术研究、开发;林业科学研究服务;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互联网区块链技术研究开发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防伪标签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服务;风景园林工程设计服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绿化管理、养护、病虫防治服务;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对外承包工程业务;景观和绿地设施工程施工;工程总承包服务;工程技术咨询服务;古建筑工程服务;工程围栏装卸施工;市政工程设计服务;花卉出租服务;市政设施管理;路牌、路标、广告牌安装施工;建筑物清
洁服务;林木育种;林木育苗;农业园艺服务;花草树木修整服务;土地整理、复垦;其他农 业服务;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房屋建筑工程设计服务;环境工 程专项设计服务;照明工程设计服务;现代农业园区规划及温室设计;林业工程设计服务; 农业工程设计服务;森林资源环境工程设计服务;营林造林工程设计服务;城乡规划编制; 城市规划设计;农业规划设计服务;林业规划设计服务;风景名胜区规划设计服务;水污染 治理;城市水域垃圾清理;公厕保洁服务;城乡市容管理;旅游景区规划设计、开发、管理; 公园规划设计;造林、育林;许可经营项目:固体废物治理;危险废物治理;城市生活垃圾 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序号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数(万股) 持股比例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1 涂善忠 6,000.00 50.00%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7 月
2 黄庆和 4,200.00 35.00%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7 月
3 广发信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600.00 5.00%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7 月
4 何宇飞 480.00 4.00%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7 月
5 深圳市博益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360.00 3.00%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7 月
6 钟良 240.00 2.00%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7 月

7 黄建平 120.00 1.00% 净资产折股 2010 年 7 月
合 计 12,000.00 100.00%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23,348,902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
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
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种类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条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
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
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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